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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区别
1、价外费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
2、价内费用: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作为课税对象价格的组成因素的税种。
二、通过费用内容不同区别
1、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2、价内费用:包括营业税和消费税。
三、通过检查方式不同来区分
1、价外费用:要向企业销售部门了解企业的销售情况的结算方式,摸清有无价外补贴。对与企业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要求其提供合同、协议并审阅其业务相关内容,通过产品销售市场分析有无加收价外补贴的可能及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收取价外费用等。
2、价内费用:反映了商品价格构成的组成部分,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生产出的社会产品,扣除了补偿价值以后的国民收入,需要各项社会必要扣除,商品课税是国家执行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价外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价内税

en20120705
按照我国《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品出口销售收入应以离岸价作为确认基础,商品离岸后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只要能够按出口商品对象进行归集的,都视同价外费用,作冲减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处理。而《收入》准则则规定,商品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合同注明的成交价作为确认基础,出口发生的相关费用随成交价的不同其归属也不同:按离岸价格成交时,确认的收入为合同注明的离岸价,离岸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价外费用,不包含在收入之内;按工厂价格成交时,确认的收人为出厂价,工厂到口岸之间的费用和离岸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价外费用,不包含在收入之内;按到岸价格成交时,确认的收人为合同注明的到岸价,离岸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价内费用,包含在收入之内;按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时,确认的收人为合同注明的成本加运费价,离岸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价内费用,包含在收入之内。笔者现将按《收入》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表内简称为《行业制度》)对价内、价外费用确认情况的比较列表如下: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价内费用应记人“营业费用”,而不是冲减销售收入;价外费用如果属于代垫款性质,应记人“应收账款”,如果由销售企业负担,也应记入“营业费用”。但是,在实际出口业务中,有时并不一定严格按照以上四种价格模式成交,例如,合同既规定了货物成交价,又明确离岸后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买方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另行支付。此时,运费、保险费等应如何处理呢?关键要看发票价格如何开具,如果发票价格包含了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则应作价内费用处理,反之,则应列为应收账款,作价外费用处理。由于价内费用的影响,按《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与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存在差异,两者的差额即等于价内费用的金额。这种差异会影响以销售收入为计税基础的流转税。但由于大多数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零税率,因此,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商品而言,实际不会产生纳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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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内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买价。指进货发票所注明的货款金额。(2)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有些物资,在运输途中会发生一定的短缺和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当计入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向责任单位或过失人索取赔偿,不计入进货成本。至于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意外损失,减去保险赔偿款和可以收回的残值作价后的净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不得计入进货成本。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也不得计入进货成本。(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指购入的物资需要经过挑选整理才能使用,因而在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以及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扣除可回收的下脚废料等)的价值。(5)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如进口物资按规定支付的进口关税。(6)其他费用。如大宗物资的市内运杂费。但市内零星运杂费、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和采购机构的经费,以及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等,一般都不包括在存货的实际成本中。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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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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