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house0221
董 事 长、党委书记:陈涛董 事:刘传海(外部董事)付伟(外部董事) 陈国峰(外部董事) 李成涛(外部董事)荣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职工董事)监 事:总 经 理:冯占立副总经理:王爱国郑凯 李国辉总会计师:尹显来

做老婆饼的人
审判人员对当事人重复发言行为进行提醒,不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914号案件
吴女士等与陈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女士等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吴女士等主张,二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二审庭审中,审判长以各种理由阻止吴女士等的发言,包括本案在内的四个案件全程庭审总共耗时不足一个小时,期间审判人员还反复多次提醒吴女士等“不要重复”,导致庭审十分潦草精简,可以调取庭审录像为证。
最高法院未支持吴女士的上述主张,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主审人员仅对当事人重复发言行为进行了提醒,目的是维持庭审秩序,提高庭审效率,不存在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行为。且案件金额大小与复杂程度与庭审时间没有必然联系。
对待法官打断当事人发言这件事,需要以平和、包容的心态对待。多站在法官的角度考虑,法官可能也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为此,作为当事人及其律师,需要在庭审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以最有效、最简洁的方式向法官传达己方观点。在发言被打断时,也不要惊慌、愤怒,可以调整发言方式,适时再向法官陈述己方观点。
本案并非个案,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法官打断当事人发言的情况,但是法院最终均认定这种情况不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以下是我们检索到的部分案例: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申1886号案件
法院认为,“庭审中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是指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情形。本案一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确有阻止季立峰陈述相关事实的情况,考虑到审判人员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有权对当事人的发言内容予以诉讼指挥,且整个庭审过程并未遗漏庭审各法定阶段,故本案一审庭审尚不构成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这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再547号案件
当事人主张,“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二审法官要求何钱浩在一个小时内(实际上只有半个小时)发表完所有辩论意见,实际上何钱浩只发表了一个劳动合同的违约问题,仅仅十分之一的辩论内容。”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既可通过庭审陈述口头行使,亦可通过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根据何钱浩自述,其辩论意见长达37页3.1万字,二审审判长基于庭审效率考虑,要求何钱浩简要表述辩论意见,庭后再提交书面辩论意见,并无不当,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申327号案件
当事人主张,“二审法官多次阻止陈涛、汤英杰代理人发言,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情形。但审判人员为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而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等发言进行制止应不属于此规定范畴。据此,二审承办法官打断陈涛、汤英杰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是行使法院指挥权的正当行为,不应认定为剥夺了其辩论权。”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申2475号案件
法院认为,“熊华翼称,二审法院法官打断其发言,匆匆结束庭审,未给其充分辩论的机会。经查,二审法院依法组织了询问,并听取了熊华翼的上诉理由。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在当事人作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或者重复陈述时,审判人员是可以行使诉讼指挥权加以制止的,此种情况显然不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4595号案件
当事人主张,“本案二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二审时,主审法官未征求申请人方意见,将本案与另一案合并审理共同答辩。申请人的辩护律师发言被多次打断,主审法官要求代理律师不再陈述,提交书面意见,根本没有仔细审查案件事实,没有听取双方意见。”
法院认为,“陈文香在申请书中所列情形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相符,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6)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申310号案件
当事人主张,“其在二审开庭时的发言被法官多次打断,且不被同意延长发言,而对方的发言则畅所欲言,应视为剥夺其辩论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
法院认为,“黄瑞康提出其在二审开庭时的发言被法官多次打断,且不被同意延长发言,而对方的发言则畅所欲言,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剥夺其辩论权利的情形。”
(7)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申3315号案件
当事人主张,“原审法院开庭时法官不当限制当事人辩论,频繁打断当事人发言,限定当事人发言时间,限制向对方当事人发问,致使当事人的观点未充分表达。”
法院认为,“关于李冬霞提出原审法院违法剥夺其辩论权的问题。……李冬霞并未举证证明原审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之情形,故其主张的此项再审事由不成立。”
欢迎共同商谈您的问题!
作者简介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投融资、房地产、矿产、证券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