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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怪兽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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彷徨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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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解释

249 评论(14)

霸州楚楚吊顶

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等基本原则 ; 注册会计师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 注册会计师应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方面的技术守则注会计师既要对社会公众负责,也要对委托单位负责;业务承接中的职业道德。

1、客观公正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2、较强业务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3、遵守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4、对客户负责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功能:

(1)指导功能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会计职业道德能指导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方向,表现出会计职业道德的指导功能。会计职业道德指导着社会公众和会计人员自愿地选择有利于消除各种矛盾、调整相互关系的会计道德行为,避免矛盾的产生扩大,缓和与解决已产生的矛盾,影响和引导会计的科学发展方向。

(2)评价功能

会计职业道德的评价功能能让会计人员养成强烈的职业道德责任感,对正确的会计行为有道德上的满足,对不当的会计行为有道德上的批判,有助于调整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改善会计行业作风。

(3)教化功能

会计职业道德通过造成社会舆论、形成会计道德风尚、树立会计职业道德榜样等方式深刻影响、教化人们尤其是会计人员的会计道德观念和会计道德行为,培养会计道德习惯和锻炼会计道德品质,促使会计人员人格升华以及提高社会道德水准。

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一方面引导会计人员履行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通过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在各种社会活动中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社会道德,推动社会道德水准不断提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105 评论(12)

haohao开心

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综上所述,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309 评论(8)

lingling8826

第一条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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