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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Mario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员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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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独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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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表示与社会公众理解的差距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如有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类型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会这样认为:审计范围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管理层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管理层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往往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是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要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下管理层舞弊的困境现阶段审计执业界实行的是从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制度基础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层亦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以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其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层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层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使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因此很难发现管理层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层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此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层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管理层重大舞弊与实际发生的管理层重大舞弊之间往往存在很大差距。所以,在公司管理层,特别是其与公司外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力不从心。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大特征。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经营权则授权给管理层。在审计业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层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代理人”。管理层与审计机构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任何契约、利益关系,由“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过程可以保证其公正性。但我国现阶段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成员,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主宰着公司重大决策。就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提供了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与企业高管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鉴证。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 HYPOTHESIS 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1.96的标准差之间。许多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就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就会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原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是自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中就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所的影响可想而知。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的矛盾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后,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也会受到主管部门意愿的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破坏。法律法规的尴尬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极为尴尬。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由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有时并不十分和谐统一,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一定困难。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是通过考核取得的资格,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也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但我国近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改,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而考试制度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员,大多年轻,学习能力强,但经验不足,资历太浅,又恐难当重任。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与此不无关系。信息的不对称与要求关注表外信息的矛盾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但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账簿、记账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也往往会被企业以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不但不知情,也没有完备、可靠的手段获得有关情况,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的矛盾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破产,导致了经营失败。在经营失败的民事赔偿中,利益受损方并不仅仅关注企业的破产财产,常常要求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有偿还能力的单位进行民事赔偿,受损方只希望得到补偿,而不管错在哪一方,以致注册会计师往往是索赔的对象之一。在美国的诉讼案例中,企业经营失败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涉入民事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注册会计师也常常以非审计失败下的经营失败为由进行抗辩,但屡屡败诉。这样,注册会计师很有可能因经营失败而涉及民事赔偿,而不管是否存在审计失败。

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员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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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桥人家1982

注册会计师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极高,组织形式和组织管理有别于公司的特殊行业。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6.7万多人的执业注册会计师队伍,行业会员达到14万多人,初步满足了市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需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但是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这支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执业质量参差不齐,严重缺乏执业信用,综合素质偏低,从业者年龄、知识结构老化等一系列问题愈渐明显,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多为合伙制的有限责任所,大多不具有一定的规模;从大的方面讲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与国际会计师行业竟争意识,已经难以适应入世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为了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执业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增强行业的社会心理和权威性,在此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问题作一简单探讨应该还是很有必要。 一、行业自律 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具体的应该包括三个层次: 1、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律 这是行业自律的基础,每一个注册会计师学会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培养自觉性,这是受注册会计师的特性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所决定的。没有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自律,就谈不上事务所的自律,更谈不上行业自律。 2、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 这是行业自律的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相对于行业来说,就是自律 ; 相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又是他律。 3、行业协会的自律 这是行业自律的推动力,作为自律,要培养和教育协会每一个员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思想,加强协会秘书处自身的管理和建设;作为他律,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和相关管理制度并保证有效贯彻实施,同时要加强行业培训教育,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管,督促他们严格遵守职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保证执业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 、行业自律监管的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自律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一系列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极大地推进了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发展。但受协会职能调整尤其是协会监管人员的调整影响较大,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 但是事实上,自律监管也有缺陷,一是自律监管独立性不够二是威慑力不高。因此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发展快、发展不规范,制度性问题较多,执业环境较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还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尤其是在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比较紊乱的情况下,加强政府的监管显得更加必要,以解决自律管理独立性不够、威力不强的问题。 三、对于行业自律的一点建议 根据自律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优缺点,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我们认为应该走一条行业自律管理和行政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之路。具体思路如下: 加强个人自律 扎实行业自律的基础 1、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包括社会利益高于一切,珍惜声誉坚持原则,敬业乐业淡泊名利,精通业务追求卓越,利害攸关实行回避、尊重客户保守秘密以及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等。 2、增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 提高执业人员整体水平 一方面各个事务所应该吸收年轻的注册会计师,调整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和人才结构,给事务所注入新的血液,另一方面,加强执业人员的后续教育 ,使其知识不断更新,保持和发展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 3、完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 为便于增加职业道德规范可操作性,可以借鉴美国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具体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行为指南等三个层次。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加固行业自律的保障 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员工教育培训、业绩考核、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规范事务所的管理。作为他律,应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员工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他们严格遵守职业准则,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搞好了,行业自律也就有了充分的保证。 行业协会的自律 增强行业自律的动力 1、完成行业协会的真正独立 要求明确界定协会和财政部门的职权。财政部门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对行业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和罚款,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处罚的威慑力、增加注册会计师造假的成本;制定行业政策和法规;监督和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等等,而把日常的监管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处理。 财政部门对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不能将协会作为其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因此,必须在相关法规制度中予以明确,以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门的隶属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协会真正成为行业自律性组织。 2、健全协会内部治理结构 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者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会员大会是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管理机构,三者的职权应该划分清楚,在实际履行其职能时,不能有错位、越位的行为。 (四)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 要建设和完善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还需要以下工作作为保障。一是行业法制建设。这是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建设的法制支持。二是协会秘书处的建设。这是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建设的组织基础。同时还要夯实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建设的基础,必须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此外,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使行业协会了解掌握各个事务所的执业情况,便于行业协会有的放矢地检查、督促,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总之,行业自律监管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高行业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这三个层次的自律,其实质是自律和他律的辩证统一,相对于行业之外来说,都是行业自律。把三个层次的自律都做好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就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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