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儿依依
会计短期借款利息通常是每月一计提。年利息的计算公式:短期借款总额×年利率每月的计提利息计算公式:(短期借款总额×年利率)÷12会计短期借款利息计提的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财务费用账户:1、账户性质:费用类账户。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主要是利息费和手续费。3、账户结构:借方记增加,登记发生的各种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借方记减少,登记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和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结转后无余额。4、明细账户: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应付利息账户:1、账户性质:负债类账户。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及结余情况。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企业发生借款利息而没有支付的金额;借方记减少,登记企业归还短期借款利息的金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归还的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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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利率的换算: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的换算关系是: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拓展资料:利息计算公式作为银行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等等计算的一种基本计算方式,无论在银行的日常结账环节还是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都发挥了不小的作用,而且其作用将会越来越大。储蓄存款利率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利率也称为利息率[1]?,是在一定日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通常年利率以百分比表示,月利率则以千分比表示,日利率则以万分比表示。比如年息九厘写为 9%,即每千元存款定期一年利息90元,月息六厘写为6‰,即每千元存款一月利息6元,日息一厘五毫写为 0.15‰,即每千元存款每日利息1角5分,我国储蓄存款用月利率挂牌。为了计息方便,三种利率之间可以换算,其换算公式为:年利率÷12=月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年利率÷360=日利率。利息计算公式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第二,利率的换算,其中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的换算关系是: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除此之外,使用利率要注意与存期相一致;第三,利息计算公式中的计息起点问题;1、储蓄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付利息;2、利息金额算至厘位,实际支付时将厘位四舍五入至分位;3、除活期储蓄年度结算可将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如何,一律于支取时利随本清,不计复息;第四,利息计算公式中存期的计算问题;1、计算存期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2、不论大月、小月、平月、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全年按360天计算;3、各种存款的到期日,均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如遇开户日为到期月份所缺日期,则以到期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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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计算公式:本金×年利率(百分数)×存期如果收利息税再×(1-5%)本息合计=本金+利息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是:应计利息=本金×利率×时间应计利息精确到小数点后12位,已计息天数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PS:存期要与利率相对应,不一定是年利率,也可能是日利率还有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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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
扩展资料:
短期借款的核算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取得借款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核算,先计算每月负担的利息=借款本金*年利率*1/12,如果是按期支付利息的借款,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3、归还借款的核算,也根据付息方式的不同,会计分录分别处理如下:
(1)按期计付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借款
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短期借款
姐的烂手机
比如,投资者在某银行存入10万元,期限为3年,其利率为3.5%,则其到期存款利息=10×3×3.5%=1.0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定期存款、大额存款,在没有到期之前取出,按照支取日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会损失一部分利息收益。用户如果同样在这笔存款存满2年后提前支取,银行将按照0.3%的活期存款利率来计息,用户只能获得利息=100000×0.3%×2=600元,与到期取出相比较,用户将损失九千多利息收益。因此,在不需要急用钱的情况下,用户应尽量持有到期,同时,如果用户在进行定期存款时,签订了续期,则在到期之后会按照原有的存期再存一个定期。
用户办理的业务不同,其利息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具体情况如下:1、存款。存款利息=本金*利率*存款期限。例如,用户存款1000元,存款期限为2年,存款利率为2.1%,则其利息=1000*2*2.1%=42元。2、贷款。贷款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例如,用户贷款1万元,贷款2年,贷款利率为4.25%,则其利息=10000*2*4.25%=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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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率的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其中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的换算关系是:
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
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
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
除此之外,使用利率要注意与存期相一致。
不论闰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各种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为一对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为对月。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息计算公式
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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