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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基于原创宝制作的2009年1月1日—2018年10月31日十年间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图片侵权案件的大数据报告的数据,我们对判赔金额进行统计,单幅图片的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案例中体现的最低赔偿数额为300元(包括支付的合理费用),少部分案件超出标准赔偿数额。对于图片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参考的因素较多,在以上案例中,判决书提及列明的确定金额时的参考标准有:作品的类型、创作时间及实效性、独创性程度、摄影作品的形成成本、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侵权方的知名度和作者的知名度、侵权地经济发展文平被侵权方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基于以上要素酌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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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的实际侵权数量;图片侵权应先考虑实际损失,即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实际损失。2、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估算的,赔偿标准还可以按照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多少来估算需要赔偿的数额。3、上述都无法确定时,由法院根据具体详情来判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盈利都无法估算时,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具体的情形,最后根据实际的情形来确定赔偿的多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在实际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存在如下客观问题:一、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计算。(1)由于著作权是一项无形资产,其权利无形性使其遭致侵权十分容易,侵权行为难以发现,侵权损失根本无法计算。(2)即使发现图片著作权侵权行为,但由于信息时代图片传播的便捷性和广泛性而导致的图片著作权人的收益增加经常轻易覆盖这部分损失,也使侵权损失难以计算。(3)即使存在著作权侵权损失,如何确定损失范围也是个问题。其次,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如前所述,著作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根本无法计算。侵权人实施图片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实际未因此获得收益;二是实际已因此获得收益,但侵权人故意将其收益降至最低点,如采取虚假的会计处理,将不应计入成本的费用计入产品成本或提高成本价格、数量,来冲抵图片著作权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更有甚者,侵权人将其获利转移,如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导致根本无帐可查或查账成本高昂。因此将侵权所得作为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的计算依据缺乏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很难对著作权人提供足够的赔偿保障。二、在难以通过上述途径来确认著作权人遭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获收益的情形下,法院基本只能采用法定赔偿标准。法定赔偿相对广泛的应用,凸显出确定图片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的难度,法官根据各种因素酌定一个赔偿数额,不失为提高审判效率的好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酌定的侵权因素法律没有特别说明,法官一般可自由选择,主要包括侵权情节(包括侵权持续的时间、范围、后果、市场分割及社会影响等)、作品的类型、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经营规模等,这些可考量侵权因素几乎涵盖了所有与侵权相关的事实因素,为法官自由裁量的灵活性提供了广阔的权力取舍空间。因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定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日益泛化使用,一方面归因于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和按照违法所得赔偿这两种计算方法所面临的理论困境和现实难题,另一方面则归因于法定赔偿制度原理创设上的抽象性,即排除“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考量而化约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由于法定赔偿制度的原则性,以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大量应用该赔偿标准的案件判决却经常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不一,导致同样类型的案件最终赔偿数额相距甚远,著作权人往往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经济损失和心里落差,使图片著作权保护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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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费主要指的是知识产权代理费,其中包括专利申请费、年费等;商标注册申请费、变更费、续展费等;版权著作权申请费等。
1、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来说,知识产权服务费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xxx
2、非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如果该公司不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不以知识产权代理费为营业收入,而是一般的生产、服务型企业,那么知识产权代理费对于该公司而言属于“营业费用”,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进行核算。比如,申请注册商标一个:支付注册代理费:
借:营业费用xxx
贷:银行存款xxx
扩展资料:
营业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是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的,使用该科目时需注意:
(1)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 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 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例」某企业2007年3月为销售产品本月发生展览费、运输费、保险费共计8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8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例」A企业本月销售部发生的各项经费共9 500元,其中销售部门人员工资3 400元,应计福利费476元,固定资产折旧500元,领用修理用材料6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4 524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9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 400
——职工福利 476
累计折旧 500
原材料 600
银行存款 4 524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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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的税金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交税款
贷:银行存款
支付的技术使用费(需扣下代交的税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技术使用费发票后
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账款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代交税款
企业应设置“预付账款”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1)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补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扩展资料:
企业拨出用于投资、购买物资的各种款项,不得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企业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单位的资产交换,或者以其他资产换入其他单位的其他应收款等,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核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作为坏账的其他应收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他应收款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其他应收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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