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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基于会计信息质量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我们将融资租赁资产直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对于经营租赁,其使用权是不量化到表内资产进行核算的。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版)》中,承租人无须再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进行区分,均通过统一设置的“使用权资产”科目进行处理。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新准则虽然将其纳入表内科目,但其强调的并不是资产的所有权,而是一种使用权。
当然,也并非租来的所有资产都能作为使用权资产进行核算,使用权资产的具体核算范围是:核算承租人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的所有租赁业务取得的使用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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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使用权资产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版)》的产物。新准则下,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对于承租人而言都不再进行区分,都要通过统一设置的“使用权资产”科目进行处理。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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