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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1、集中核算加强了会计核算,强化财政、会计的监督职能, 提高了行政事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 2、会计核算中心信息库集中了大量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资料和信息,审计部门只需投入较少的审计成本即可比较全面了解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主要情况,有利于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重点,也有利于进行宏观分析和全面评价。 3、集中核算削弱了单位的支出执行权,加大了收人监督权,有利于落实“收支两条线”的政策。推动政府采购范围的扩大,杜绝了自行采购行为;有效地防止收入缴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使各项收入能及时、全额地缴存到专户。 4、对于以往审计中的界限模糊的问题,能够进行清楚、准确的定性。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对“小金库”的认定,各行政事业单位除规定允许保留的账户和资金外,其他的账户和资金均}应视为“账外账”、“小金库”。 (二)不利影响 1、由于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与被审计单位可能就一些会计责任问题相互推诿,这将进一步加大会计资料的提供、具体事项问询、违规问题的责任界定等工作的难度。 2、国家未出台统一的“会计集中核算”立法或规章制度,各地依据的仅是2000年9月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而该文件中没有对诸如会计资料对外提供主体之类的问题做出规定,现行的审计准则也未能涵盖此类问题,这将造成诸如会计资料承诺主体、签证义务履行主体不明等问题的产生,不利于审计实践工作的开展。 3、为逃避核算中心的会计监督,一些单位违规违纪行为若“下沉”二、三级预算单位和外移协会、学会等其他关联单位现象的出现,必将加大审计查处的难度。 二、审计针对不利影响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笔者认为,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虽然多了一道财务监督环节,但它并不能代替审计,更不能认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职能就可以弱化,而应当增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意识和做好行政事业审计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任务不会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但审计的内容、重点、方式方法等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做法如下: 1、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各单位是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和承诺、签证;会计核算中心承担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职责,必须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各单位的审计;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会计核算中心,被审计单位据此向核算中心领取本单位会计资料,提供给审计组。 2、积极改进审计方法。会计集中核算后,随着审计重点的调整,审计方法也要相应作改进,除审查由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外,更要注重外围调查、延伸审计、追踪审计、实物清查等工作。 3、适时调整审计重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规范了会计核算,审计重点应随之有所调整,要加强对核算中心会计监督的薄弱环节进行审计监督。为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查预算外收人和其他收入的入帐情况。由于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专业业务水平和信息不足,因此对预算外收入的数目、如何控制等问题暂时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审计时应}对此予以重点关注。 (2)审查实物资产管理。由于核算中心与资产使用部门之间存在空间上的隔离,核算中心对资产管理若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容易导致资产帐实不符、重复入帐等情况。 (3)审查专项资金使用。核算中心对原始单据主要审核其合法和有效性,但对其所代表的业务的真实性审核能力相对欠缺,所以容易出现非专项支出也被列人专项支出,导致专项资金被挤占和挪用。 (4)审核往来账款的真实性。核算中心对部分往来款项特;别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往来款项不是很了解,所以审计人员对往来款项必须重点审核。 4、合理界定违规违纪的法律责任。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以及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应由被审单位负责;会计核算业务的正确与否应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财务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有关原始凭证的真假应由被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共同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区分责任”的原则,对核算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合理界定。 5、不可忽视对会计核算中心的审计监督。与以往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比,会计核算中心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和审计方法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为此,审计确定了以内控测试、岗位流程检查为主,会计资料审计为辅,核算中心审计和集中核算单位延伸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多地运用观察法和查询法。实践证明,以下方法比较适用和有效,具体做法如下: (1)检查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及运行情况。①纳入中心核算单位和资金范围,检查中心与纳入核算单位之间的责任关系是否明确,主要检查中心是否存在有职无权、有职无责的情况,中心和集中核算单位对违规核算事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是否明晰,有无相关责任界定文件和制度;②中心集中资金的规模及分户核算、日常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所集中资金的数额及性质,资金安全、完整情况,银行支票帐户预留印鉴管理情况;③检查中心内控制度情况,是否制定了核算操作程序、内部业务流程、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执行情况如何;④中心自身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经费的保障情况及独立性。 (2)检查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履行情况。①是否按规定对各单位分账套进行核算,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合规、及时、完整、公允地反映了单位的财务状况;②专项资金和往来款的核算是否清晰,明细核算能否满足各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⑧中心对各单位开支审核把关情况;④核算中心人员变动时会计资料的移交和保管情况;⑤核算中心有无要求各核算单位制定财务审批制度,并是否按该制度执行。 (3)延伸调查集中核算单位。①抽查资金量大、有代表性的已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调查资金使用的控制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削弱财务管理情况;②纳入中心核算单位账户清理、会计移交工作是否及时完整,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转移隐匿资金现象;⑧会计集中核算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摘自《审计月刊》2006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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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集中核算制是指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会计和出纳,各单位只设报账员,通过会计委派,对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业务,融会计核算、监督、管理、服务于一体的会计委派形式。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①会计监督工作存在盲点。会计集中核算形式下,会计人员脱离了各委派单位的实际业务工作,很难详细了解情况;一个核算人员又同时负责多个单位账务,无力全局掌握每个单位业务细节,行使会计监督的职能有一定难度。具体说,核算站实行大厅式作业和核算站办公的工作模式,单位计划买什么,花多少钱,是否真正产生这项经济业务,单位在没有去核算站报账前,会计人员一无所知。会计人员对单位资金的使用,只能在单位来核算站报账时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只能称做事后监督。目前核算站已经实行了会计电算化,要做到账证、账账和账表三个一致很容易。如果三者不一致,微机就不执行下一个程序,并且电脑还会自动给操作者以提示。而要做到账实相符,则相当困难。单位报账时,会计人员只能根据单位报来的单据是否合法来判断。只要单据合法有效,不管单据上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会计必须办理报销业务。所以说,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信息的质量得不到制度上的充分保证。②不能完全堵塞经费支出漏洞。节约财政支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出发点。核算站由于对单位的经济业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单位报来的票据只能从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审核:一是看有没有单位领导的签字,是否与预留核算站的印鉴相符;二是看单位拿来的票据是否合格。这种监督审核,实质上只能做到以单据论单据。如果上面两点都符合要求,即使单位用合法的票据套取现金,核算站也无法控制,不合理支出不会减少,漏洞不能完全堵塞,腐败行为照样发生。另外,核算站设备购置费、正常运转费和业务单位各种凭证资料的购置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③核算中心人员少,工作量大。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由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统一核算账户,集中办理资金收付,各单位的财务工作主要都集中在会计核算中心。从目前各地会计核算中心的运行情况来看,都普遍存在着核算中心人员少、工作量过大,报账员在核算站报账等候时间较长,部分单位领导不够理解,从而使单位与委派会计之间造成一些矛盾,特别是核算业务量较大的核算中心,这些矛盾更加突出。④核算中心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会计核算中心成立时间较短,各项规章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不断发展的业务要求,某些方面已经制约了会计业务的发展,主要表现有:一是核算中心职能定位与会计人员职责定位衔接不紧。核算与监督、管理与服务是会计核算中心的基本职能,究竟谁是第一位谁是第二位,实践过程中,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常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二是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会计人员坚持制度和原则的底气不足。三是控制会计人员的岗位风险缺乏长效机制。分散核算,又称非集中核算,就是对规模较大的二级单位,设置专门的会计,并对本部门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会计部门只负责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债权债务的管理和核算、总账和部分明细账的登记,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分散核算是在厂级会计的指导下进行较为全面地核算,完成填制填制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登记有关明细账簿、单独核算本单位的成本费用、计算盈亏、编制内部会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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