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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证三年检一次。
根据《会计专专业技术资格考属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会计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
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3.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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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不需要年审。但要求持证人员从取得会计证的次年起接受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中记录。二、说明。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取消了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同时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1、新办法规定,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2、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指出,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3、《规定》列举了继续教育的多种形式并规定了各种形式学分的折算方法。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如:(1)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2)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3)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5)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等等。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各项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5、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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