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lita1015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你所问得问题,都是很不错的问题,具有典型性。“陕西翅膀鱼”的回答其实也是正确的,只是其没有详细的给你解释清楚。解析:这个问题实质上有两个关键的知识点的。1、企业自建自有的不动产,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相当于企业自己建造固定资产,不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原文为:企业自建自用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科目的征税范围)。题中自建了四栋,属于自建行为,但是还有一个条件,那就是自建后自用,才成立不征税的全部条件,不征营业税的。2、企业自建后,出售转让,投资、抵债等,就得不仅要缴纳不动产转让的一道营业税,同时还得缴纳自建过程中的建筑的一道营业税,也就是要征两个税目下的两道税,原因就是其自建是为了出售、转让、抵债等,那么就不符合自建自用的两个条件了,就得同时交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和补交建筑环节的营业税。本题中自建四栋,最终是两栋自建但不自用,出售和投资,所以就得补纳两栋的建筑环节的“建筑业税目”下的营业税,那么就有了(6000×2÷4×(1+15%)×3%÷(1-3%)),但是这个式子虽然计算结果是正确的,可书写的流程不对!应该是【6000×2÷4×(1+15%)】/(1-3%)×3%我给你解析一下:由于是自建,没有建筑承包和合同之类的营业额,故对其建筑环节的计税依据要进行组价,这个组人只对“非自建自用”的部分进行,因而其成本是6000万元是四栋的,那么两栋的成本就是6000×2/4,然后根据建筑行业的成本利润率,并将其营业税纳入到价内,就得到了计税依据:计税依据=【6000×2÷4×(1+15%)】/(1-3%)再乘上其建筑业和营业税率3%,就得到:计税依据=【6000×2÷4×(1+15%)】/(1-3%)×3%这就是那两栋自建后出售和投资的在建筑环节应补纳的营业税了。 对于“100×5%是否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也正如“陕西翅膀鱼”所说的,其抵减的银行的利息100万元,实则就是其租赁所得收入额。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berber1215
一、1、关税=18*0.3=5.4消费税=(18+5.4)/(1-0.05)*0.05=1.23增值税=(18+5.4)/(1-0.05)*17%=4.192、进项税=7.65+4*0.07+(22*0.13+1*0.07)*(1-60%)= 销项税=94*0.17+8.19/1.17*0.17= 应纳增值税=销项-进项=3、消费税=8.19/1.17*0.05=0.354、营业税=10.8*0.05= 二、1、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3000)/(1-0.03)*0.03=98.972、消费税=150*12*0.03+5*[7*(1+0.08)]/(1-0.03)*0.03=55.173、进项税=102+0.051 销项税=12*0.03*0.17+150*12*0.17+5*[7*(1+0.08)]/(1-0.03)*0.17=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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