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1

  • 浏览数

    164

静婷雅香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中级会计经济法关于优先权

1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小鱼果MM

已采纳

优先权是指,已在公约一成员国提出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内,享有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即如果他在别的成员国也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这些国家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国家的申请日为本国的申请日。第一个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中级会计经济法关于优先权

208 评论(14)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