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妮子乖乖81
挂靠是指考上注册会计师的人,将自己的注会证挂在某会计师事务所,做为该所的成员,实际并不去上班。注册会计师挂靠,风险也不小,基本上的挂靠都是需要印章的,挂章挂证的挂靠,这就说明挂证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事务所用了你证书后,结果不凑巧报表什么的出现了问题,那么这个时候证书持有者要承担很大的责任,甚至有可能吊销证书,更严重的是要承担刑事处罚,因此,挂证需谨慎,要把控好风险的程度。有两种情况:1、以前凡是注册会计师,即使不在事务所上班,每年年检也要通过一个事务所向省注协上报,注协通过事务所对这些人进行管理。这些人由于名单在事务所,有时也能参加一些项目兼职。对于事务所来说管理的注会多,需要时用起来也方便,而且这些人中不乏大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对事务所也是业务来源。现在有些省份非执业会员直接由省注协注册部管理,这种情况不存在了。2、由于事务所的基本办所条件需要一定数量的注会。也曾经按照注会的人数限定业务范围。所以有些所达不到条件就需要一些注会挂靠,把资质挂在所里,人可以在其它单位上班。现在由于执业注册审查较严,必须专职在事务所工作,而且批准前还要在网上公示,所以这种情况也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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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会计师证书每年都要进行年检的。一般考下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如果不打算在事务所工作,都会找挂靠事务所的。因为注册会计师年检有相关规定,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年检不能通过。所以,挂靠情况不少见。至于社保,事务所不会为挂靠者缴纳的。二、你看看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一)年龄已满70周岁;(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六)受刑事处罚;(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冰可乐28
呵呵,会计挂靠一般是针对注册会计师来说的,意思就是当你拿到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时,找一家事务所挂个名,你自己不去工作。因为注册会计通过学习全科合格并不能马上进行了执业必须在事务所工作满两年才可以申请执业。挂靠的作用就是你找一家愿意接受挂靠的事务所帮你在他们的的事务所挂名,等两年期限一到你就可以申请执业啦。不过在挂靠期间你还必须参加每年的非人员培训并考试。
栗子酱89
注册会计师理论上不能挂靠,涉嫌违法,但现实中确实有挂靠现象。
会计师(accountant,缩写acct)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英国的特许会计师(chartered accountant),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在中国,会计师是专业技术职称之一。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
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可以在当地执行业务,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
规定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用注册会计师称号。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电风扇啊电风扇
注册会计师不可以挂靠的。按照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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