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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指的是你们公司,因此,拒绝配合,甚至阻扰税务检查的责任,要落实到公司,如果公司高层不支持会计不配合税务检查的话,会计也无法做到,会计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即使会计已经不听公司指挥,那也是公司与会计之间的法律问题,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罚是针对单位(纳税主体),不会针对具体行为的会计人员。但是,会计如果配合公司造假账偷税,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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