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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哈寶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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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舞飞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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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注:此种处理个人存在不同意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完全可以不核算免缴的增值税税额,即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免税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即为企业毛利。不必单独计入补贴收入。

2.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

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

零售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免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52 评论(14)

猫猫的习惯

借: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_免交增值税

295 评论(10)

haihuan1988

小规模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库存现金、银行款存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提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印花税、水利基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各类税费的明细)

免征增值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

贷:营业外收入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实行的是季度销售不超过9万不交税。

我国增值税简史

一、增值税的起源

现行增值税是被众多国家采用的一种影响较为广泛的税种,其经济学理论基础来源于美国经济学家,但是,现行增值税制度并不是产生于美国,而是起源于法国。一般认为,提出增值税概念的人是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 S Adams),于1917年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The Taxation of Business)报告中首先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指出对营业毛利(销售额—进货额)课税比对利润课税的公司所得额好得多。这与现行的增值税的具体实施与一定的差异。

1954年,时任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洛雷积极推动法国增值税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被誉为增值税之父。由于增值税存在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优越性,逐步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但也被许多学者质疑其带有欺骗性。由于增值税的具体实施方法中存在税率设置差异和征管能力的差异,实务中与理论差异比较明显。

奇怪的是,美国学者虽然首先提出了增值额征税的概念,美国政府却没有推行增值税制度,而是不断的完善以“所得”为主要征税对象的所得税制,可能由于其金融结算体系完善,所得税管理更有优越性,或者说是更具有彻底的增值理念而成为当前世界上少数没有推进增值税的国家。以所得为主要税源的基础在于有较为完善的金融结算体系,有相对较少的现金流动性。

二、我国增值税的发展

1、引进并试行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是在1979年恢复基本税收制度背景下引进的,由于增值税核算的相对复杂性与当时我国税收管理的落后,逐步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试点。因此,当时虽然被称为增值税,但实际上是对产品税的一种改良,试点范围也有限。

2、确定并实施增值税。

1984年,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第二步“利改税”,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标志着我国正式确定实行增值税制度。但是,增值税主要针对规定的部分货物的生产和进口,并形成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共存格局。

《条例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实际规定的增值税税目范围有限,涉及面不广。对增值税税目主要分甲乙两大类产品,其中甲类产品按照“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乙类产品按照“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进口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甲类或乙类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由于实行增值税结算的企业不多,所以能够懂得并熟悉这一业务的人并不是很多。

3、全面推行增值税。

1993年底,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形成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的格局。

《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了“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基本计算制度,并延续至今。当时,增值税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4、逐步推行消费型增值税。

(1)2004年7月1日起,为了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发展、试点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对东北地区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2)2007年7月1日起,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对中部地区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3)2008年7月1日起,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财政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号〔2008〕108号),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4)2009年1月1日起,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从政府层面确立了消费型增值税。

(5)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完成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同时,形成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格局。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全面扩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此开始,通过扩大试点范围、扩大行业范围等步骤,我国在税制改革上又走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道路。

营改增的推进路线主要是先选择行业和地区试点,再扩大试点地区,再扩大行业范围,从而一步步推进。因此,营改增的实施过程比较复杂,对于期间的税收政策的掌握比较麻烦。

以财税〔2016〕36号文为标志,我国将最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的营改增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虽然由于追征期等原因尚未彻底取消,但是新发生业务中已经退出征税。我国经历了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三税并存到增值税实现大一统的过程,有“三税归增”的内涵。

目前,我国实施增值税管理的基本法规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主要适用于货物生产经营和劳务;二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主要适用于营改增项目。

知识点

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将增值税的类型划分为三类: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一般指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货物与劳务但不包括购进的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

其主要特征在于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由于其相对征收额度比较大,收入的可控性比较强,一般在推行时被采用,属于一种过渡性的增值税类型。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一般指以销售额减去外购货物、劳务和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

其主要特征在于对投入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按照固定资产折旧进行逐步扣除。从理论上讲,应为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难以实现与发票的对接,在实际操作中可控制性比较差,且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在所得税和财务上又有区别,为此,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国家较少。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一般指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货物与劳务及购进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增值税所计算的增值税。

其主要特征在于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已纳增值税额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由于该类型增值税在采用发票扣税法上无困难,且发票扣税法能对每笔交易的税额进行计算并很方便地予以扣除,因而是一种先进、规范及轻税负的增值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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