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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米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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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解读及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注册公司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实缴注册资本可以为零。以下是我J.L分享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解读及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更多热门创业项目请您继续访问(www.oh100.com/chuangye)。

一、法律背景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注册公司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实缴注册资本可以为零。

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须要资金足额到位,允许先到一部分,到位时间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不需要验资,只需要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上申报反映及存档到登记机关。公司实收资本由验资制向自行申报制过渡。如申报与事实不符,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实缴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但是由此又给财务人员出了一道难题,认缴制下实收资本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目前在会计人员中,有这么几种账务处理意见:

3.1收到首缴注册资本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未收到的,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等以后再收到认缴的部分,结转其他应收款,贷:其他应收款,直至达到认缴注册数额。

3.2 计入股东其他应收款中,用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来做账。

3.3 如果是先购置了资产,发生经营业务,应该是借:资产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如股东出资支付购入材料,且该批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借:材料,贷:实收资本;

如股东用资金购了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

如实股东用资金支付了负债,借:负债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3.4 股东购买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管理费用等日常支出,可以先计入到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达到一定数额时,结转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科目中。

3.5 认缴的时候不需要做分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投资款,而不是认缴的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认缴制度会计做账

331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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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1.取消了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额,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额的规定。2.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规定。3.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公司发起人(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看似几句简单的法规修改,可带给企业的却是翻天覆地的变化,今天就和大家来一同来探讨这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企业必须关注的3大核算及纳税问题。一、账务核算关注点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因此,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投入的资本,认缴时账务不作处理,实际投入时记入“实收资本”科目。而在实际操作中,在注册登记时,我们很多财务人员都是根据注册资本,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待实际收到投资后再冲减“其他应收款”,这种做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案例:某公司于2015年1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人发起,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400万元,乙以生产技术作价300万元入股,丙出资300万元,出资期限为10年。2015年5月1日收到期甲实际投资100万元,乙公司技术作价300万元,丙公司投资50万元。(一)错误处理方式1、2015年1月登记成立时借:其他应收款--甲400万元借:其他应收款--乙300万元借:其他应收款--丙300万元贷:实收资本--甲400万元贷:实收资本--乙300万元贷:实收资本--丙300万元2、2015年5月收到投资时借:银行存款150万元借:无形资产30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甲10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乙30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丙50万元(二)正确处理方式1、2015年1月登记成立时不作账务处理2、2015年5月收到投资时借:银行存款150万元借:无形资产300万元贷:实收资本--甲100万元贷:实收资本--乙300万元贷:实收资本--丙50万元二、印花税缴纳关注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税发〔1994〕25号文相关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接以上案例(一)错误处理方式1、2015年1月登记成立时借:管理费用—印花税5000元贷:银行存款5000元2、2015年5月收到投资时不缴纳(二)正确处理方式1、2015年1月登记成立时不缴纳2、2015年5月收到投资时借:管理费用—印花税2250元贷:银行存款2250元三、企业所得税扣除关注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中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国税函〔2009〕312号文是在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公司法》修订之前颁布的,因此,实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与认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的基数是不一样的。所在具体操作时,各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所以说,在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如果未投入相应的资本,需要依靠外借资本维持运转,产生相应的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可供扣除的计算基数会有所差异,需要纳税人与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或进一步关注新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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