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咪抱抱
为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公务员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三)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二、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全县各级机关公务员及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和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全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三、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筹资标准和来源(一)筹资标准:以不高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筹集,2011年度起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530元,今后随着公补金的收支情况逐步调整。(二)资金来源: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四、医疗补助金的使用和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除部分用于划入个人账户外,主要用于对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补助。(一)个人账户的标准1、45周岁以下职工,按当年度缴费基数的6.2%建立,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中划入1.7%,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划入2.5%。2、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职工,按当年度缴费基数的8.1%建立,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中划入3.1%,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划入3%。3、退休人员按当年度缴费基数的8.1%建立,其中单位缴纳中划入5.1%,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划入3%。(二)医疗补助办法1、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门诊医疗费先按门诊统筹办法报销,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包括自负额度),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以下比例补助: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2、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住院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金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个人账户不足时,按下列规定补助:(1)35周岁以下的在职人员,先由个人自负48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80%。(2)35—45周岁以下的在职人员,先由个人自负4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80%。(3)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在职人员,先由个人自负24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80%。(4)退休(退职)人员,先由个人自负16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85%。3、公务员补助人员进入门诊统筹的自负额度和住院医疗补助的自负额度不重复计算。4、医保个人账户的历年结余额单独使用,可以用于支付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统筹金、医疗救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包括门诊统筹自负段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自负段金额),鼓励个人账户积累。(三)按规定转市外而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的10%部分,不列入个人帐户支付和医疗补助金补助范围。五、单位医疗补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酌情给予补助。六、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和监督(一)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支付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审计制度,对医疗补助资金开支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七、其它事项(一)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医疗补助资金及超支部分由单位全额承担。(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随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一并征收。(三)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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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原来公费医疗资金渠道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形式。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地都有自己的规定。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为例,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首先,参保人员,即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1)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属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2)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3)经人事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其次,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2001年的筹集标准为上一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医疗补助经费按上一年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中央财政当年预算,由财政部统一拨付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其中,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再次,医疗补助的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下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5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90%,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3)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在医疗服务设施、诊疗项目等方面享受照顾时发生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按医疗照顾政策的规定予以补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然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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