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心-
一、审计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一)注册会计师内在原因 1.业务层面(1)审计证据不足。注册会计师不能按照审计准则对所需审计证据做出充分的收集。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对重大的问题没有查明,造成审计的偏差。(2)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现阶段,有些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够规范,层次不够清楚,随意性大,这就直接影响了审计报告的编制,从而影响了审计的质量。(3)审计人员业务专业水平不足。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及专业水平不足,导致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的运行无法做出准确的判定,对于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是否失真,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等无法明确的查明。2.道德层面(1)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要求其与被审计单位相互独立,不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串通提供虚假信息,欺骗信息使用者,审计质量较差。(2)审计工作存在收费混乱的现象。审计工作的收费问题一直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但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审计定价方面存在激烈竞争,客户有可能会在审计收费上以解聘来威胁事务所就范。(二)注册会计师自身以外的原因1.国家、社会监督层(1)审计制度不完善。完善的审计制度建设是审计质量的有效保障。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出现参与企业做假问题,很大程度源于我国监督体制和处罚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监督部门对审计机构的监管过于松懈,相关的法律责任过轻。(2)社会公众对审计缺乏监督。社会公众作为社会的主人翁,是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审计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被审计单位的判定,然而,现阶段,社会公众大多缺乏能力也缺乏意识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导致审计存在过失或欺骗行为,审计质量受到影响。(3)媒体监督力度不够。传媒作为当今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监督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媒体的报道往往更具有公信力,使人信服。然而现阶段,媒体对审计质量的报道还存在误差,例如记者接受贿赂,对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媒体监督不够光明,力度较弱。2.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1)内部审计人员选用、配置的控制乏力,导致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审计职业道德,对查出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向提供的信息缺乏真实信,而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也不完善,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足。(2)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较薄弱。目前, 内部审计只有简单的复核制度,监督处于低层次水平,仅限于编制底稿人员是否签字、其工作底稿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报告结构和用词表达是否规范等。二、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对策(一)规范审计基础工作,确保审计工作有效、顺利的进行审前调阅原有的审计档案,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状况,确定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充分收集所需审计证据。编制尽可能详细的审计工作计划,要根据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步编制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按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二)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三)建立注册会计师信用考核制度行业管理部门应针对每一个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建立独一无二的信用资料,同时还可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准则、执业道德等信用情况,并向外进行报告。(四)建立审计收费监管机构,提高审计收费水平建立与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独立的审计收费监管机构,使得审计关系主体三方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保持了独立性,注册会计师避免了来自被审计单位由于审计收费金额而产生的压力。(五)完善审计制度,为提高审计质量提供制度保障切实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审计责任制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等国家审计制度,有利于约束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六)增加公众监督要增强公众的审计监督意识,对违犯审计准则等的审计行为要及时进行揭发。审计工作的每一环节都要向社会公众披露,使公众有资料可依,可以清晰的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七)充分运用媒体资源,加强媒体的宣传力媒体对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等都有监督作用。对于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串通欺骗信息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媒体要予以曝光。同时,媒体也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的监督。(八)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内部审计程序,明确审计责任,建立专门的以专职审计师为主的审计业务监督和考核部门, 制定明确的审计业务监督和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杯清茶NJ
审计意见表示与社会公众理解的差距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如有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类型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会这样认为:审计范围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管理层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管理层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往往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是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要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下管理层舞弊的困境现阶段审计执业界实行的是从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制度基础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层亦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以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其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层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层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使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因此很难发现管理层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层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此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层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管理层重大舞弊与实际发生的管理层重大舞弊之间往往存在很大差距。所以,在公司管理层,特别是其与公司外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力不从心。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大特征。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经营权则授权给管理层。在审计业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层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代理人”。管理层与审计机构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任何契约、利益关系,由“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过程可以保证其公正性。但我国现阶段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成员,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主宰着公司重大决策。就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提供了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与企业高管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鉴证。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 HYPOTHESIS 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1.96的标准差之间。许多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就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就会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原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是自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中就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所的影响可想而知。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的矛盾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后,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也会受到主管部门意愿的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破坏。法律法规的尴尬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极为尴尬。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由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有时并不十分和谐统一,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一定困难。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是通过考核取得的资格,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也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但我国近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改,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而考试制度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员,大多年轻,学习能力强,但经验不足,资历太浅,又恐难当重任。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与此不无关系。信息的不对称与要求关注表外信息的矛盾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但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账簿、记账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也往往会被企业以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不但不知情,也没有完备、可靠的手段获得有关情况,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的矛盾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破产,导致了经营失败。在经营失败的民事赔偿中,利益受损方并不仅仅关注企业的破产财产,常常要求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有偿还能力的单位进行民事赔偿,受损方只希望得到补偿,而不管错在哪一方,以致注册会计师往往是索赔的对象之一。在美国的诉讼案例中,企业经营失败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涉入民事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注册会计师也常常以非审计失败下的经营失败为由进行抗辩,但屡屡败诉。这样,注册会计师很有可能因经营失败而涉及民事赔偿,而不管是否存在审计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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