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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滴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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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现金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1. 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 2. 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3. 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奖学金、丧葬补助费; 4. 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 6.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 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初级会计现金使用规定最新

316 评论(10)

xiaomi595629661

零星支出1000元以下现金结算,以上需要银行转账。

135 评论(14)

sevenweish

会计法规上现金使用的限额是1000元。

会计法中关于现金使用的规定如下:

注:

除上述5、6两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196 评论(9)

xiaoxiaANDY

《会计法》没有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34 评论(11)

滴水无香200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也就是说,这部分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

287 评论(11)

爱漱口的袜子

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现金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1、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3、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奖学金、丧葬补助费;

4、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

6、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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