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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080808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第五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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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girl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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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相关会计事务,实施会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推进管理会计建设。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全省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类考试等工作; (四)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理和调查处理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五)审查批准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负责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 第九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条大中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 单位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报告,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应当经总会计师会签;大额资金支出和报销应当经总会计师与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签。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满三年的会计人员,不得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必要的费用。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将所管理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擅自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失踪、死亡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工作事项,编制会计移交工作清册,办理会计工作移交手续。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形成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会计档案包括记录会计业务事项的纸质资料、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单位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依法委托代理记账; (二)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六)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任用是否遵循回避制度; (七)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八)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规范执业;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无效时,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或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违法会计行为。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等信息和检举材料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如实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登记会计账簿的; (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三)在规定账册以外设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的; (四)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编制记账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设置会计岗位、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的。 (九)拒绝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进行的会计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本条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授意、指令会计机构和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应当依法取得和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会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检举人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撤销代理记账资格,对单位或个人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办法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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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什么是审计关系?什么是审计关系人?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相互责任关系?审计关系由委托审计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三方构成审计主体——执行者 —— 第一关系人(中间人)审计客体——接受者 —— 第二关系人(财产经营者)审计委托人——授权或委托者—— 第三关系人(财产所有者)2、为什么说“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审计的独立性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所谓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公正不倚地进行审查并表达意见的状态。正因为审计具有独立性,才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才能保证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的经济监督活动客观公正,提出证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计信息才更有价值,才能对被审计单位确定或解除受托经济责任,更好地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所以说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第二章1、鉴证业务包括哪些内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 :指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的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的保证,并以积极的方式提出结论。如:财务报表审计、验资、特殊目的的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如:财务报表审阅业务。相对审计而言,审阅程序简单,保证程度有限,审阅成本较低。其他鉴证业务:指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外的鉴证业务。由于其他业务的鉴证对象不是历史财务信息,所以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其他鉴证业务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审阅业务相比是特殊的鉴证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2、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鉴证业务准则 相关业务准则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商定程序 代编财务信息 ……审计准则 审阅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第三章1、审计准则体系应采用怎样的结构?2、简述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区别。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第四章1、损害独立性的行为有哪些?防范措施包括哪些内容?经济利益因素1.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2.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3.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4.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5.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6.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自我评价因素1.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2.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3.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关联关系因素1.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2.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3.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4.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外界压力因素1.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2.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3.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独立性防范措施包括两个层次:会计师事务所从整体上维护独立性的措施1.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2.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独立性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3.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4.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5.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维护独立性的措施1.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2.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3.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4.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5.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6.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2、书上P111案例分析题第五章1、什么是管理当局责任和审计责任?两者有何区别?2、什么是过失?如何区别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定义: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谨慎。通常将过失按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即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即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准则的要求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3、简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责任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指注册会计师因违反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使他人蒙受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指注册会计师造成对社会经济的严重危害而应受到刑法制裁的义务。第六章1、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总目标是什么?我国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的总目标可以概括为评价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评价财务报表的公允性两个方面。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2.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4.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2.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2、简述审计目标的实现过程。(一)接受业务委托 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可靠性)鉴证业务约定书(二)计划审计工作 初步业务活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三)风险评估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报表层 总体应对措施认定层(四)风险应对(进一步审计程序) 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 实质性分析程序细节测试(五)完成审计工作和编制审计报告第七章1、什么是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特征是什么?定义: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审计证据既要满足数量特征——充分性,又要满足其质量特征——适当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又称为足够性。它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能足以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影响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因素:①审计风险;②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性;③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④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⑤审计证据的类型及获取途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1) 相关性审计证据要有证明力,必须与审计目标相关。审计人员只能利用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审计证据来证实被审计单位所认定的事项。 (2) 可靠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证据的可信程度,既指客观性又指可验证性。2、审计工作底稿的含义是什么?它在审计工作中有什么作用?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全部审计工作作出的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它形成于审计过程,也反映整个审计过程。第八章1、审计方法包括哪些?1.检查记录或文件2.检查有形资产3.观察4.询问5.函证6.重新计算7.重新执行8.分析程序2、试比较积极式函证和消极式函证。比较项目 积极函证方式 消极函证方式1.要求2.适用3.可靠性4.审计成本5.数量6.无回函 无论是否一致均需回函重要项目(1)金额较大(2)有争论(纠纷)(3)内控差、差错多(4)对方可能不重视较强较高较少发第二封或第三封函 不一致才需要回函一般项目(1)金额不大(2)内控有效(3)预计错误少(4)对方有信用相对较差较低较多认为正确第十一章1、什么是重要性?重要性指财务报表错误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1)这里的错报包括漏报,指报表金额与披露的错报。(2)重要性是针对财务报表使用者而言的。如果财务报表中的某项错报足以改变或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相关决策,则该项错报就是重要的,否则就不重要。(3)重要性的判断离不开特定环境。(4)重要性受到错报的性质或者数量的影响,或者受到两者的共同影响。(5)对重要性的评估需要运用职业判断。2、审计风险模型如何表述?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呈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用数学模型表示如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3、简述重要性与审计证据、审计风险的关系。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这里所说的重要性水平高低指的是金额的大小。重要性和审计证据之间呈方向关系。审计风险越高,越要求注册会计师收集更多更有效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之间也是反向关系。审计证据越充分,相应的审计风险也就越小。第十二章1、COSO框架内部控制要素是什么?(一)控制环境:要素包括1、对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与落实。2.对胜任能力的重视。3.治理层的参与程度。4.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5.组织结构及职权与责任的分配。6.人力资源政策与实务。(二)风险评估(三)控制活动(四)信息与沟通(五)对控制的监督第十三章1、什么是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两者的关系如何?控制测试指的是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获取关于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1)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不同时点是如何运行的;(2)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3)控制由谁执行;(4)控制以何种方式运行。控制运行有效性强调的是控制能够在各个不同时点按照既定设计得以一贯执行。实质性程序的含义:1. 实质性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直接用以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2. 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3.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4.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2、什么是综合性方案?什么是实质性方案?两者有何区别?综合性方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将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结合使用的审计方案。实质性方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实质性程序为主的审计方案。当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属于高风险水平(并相应采取总体应对措施,强调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重视调整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等)时,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方案往往更倾向于实质性方案;反之,则应倾向于综合性方案。第十四章1、四类审计意见出具的条件。一、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签发条件:1. 财务报表反映公允;2.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重大限制。二、非标准审计报告1、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2)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2、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签发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2.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二)签发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条件:认为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三)签发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条件: 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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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重点难点: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收入费用和利润、所得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 审计:理论部分从第六章审计目标到第十一章对舞弊的考虑 枯燥晦涩 光看就可以杀死你N个脑细胞 这仅仅是基础 从十二章抽样开始到后面几个循环审计才是考试重头 另 审计报告必考 验资等业务也是作为一个CPA必须掌握的 不管今年是否考察 最后不要忘了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质量准则的内容 经济法:物权法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合同法总分则、票据法、知识产权法 税法: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永恒的主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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