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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纳人员可以负责空白票据保管,出纳负责支票、汇票、发票、收据管理。员工出差分借支和不可借支,若需要借支就必须填写借支单,然后交总经理审批签名,交由财务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出纳发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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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出纳人员可以负责空白票据保管,出纳负责支票、汇票、发票、收据管理。员工出差分借支和不可借支,若需要借支就必须填写借支单,然后交总经理审批签名,交由财务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出纳发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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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出纳还是会计,都可以作为开票员。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谁办理收据,一般情形下是出纳写,出纳收到款项,会如实开具收据,会计签字确认,会计保留记账联。此外,具体由那方办理取决于公司财务制度的具体规定。拓展资料:会计科目就是会计账户的名称。 会计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具有一定的结构,用来系统、连续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的一种手段。每一个账户都有一个简明的名称,用以说明该账户的经济内容。 会计科目是会计账户的具体应用。会计科目是设置账户的依据,是账户的名称,账户是会计科目的具体运用。会计科目于账户都是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科学分类,两者口径一致,性质相同。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也是设置账户的依据,账户是会计科目的具体运用。会计科目的性质决定了账户的性质。会计确认的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可定义性首先确认发生的经济业务能否进入会计核算系统,然后对能够进入会计核算系统的经济业务按照会计要素的定义将其具体确认为某一会计要素。可计量性是指会计信息的规定性,按照什么数量进行确认。它将已经确认为具体会计要素的经济信息进行货币计量。可靠性是指会计信息要真实可靠,应如实、完整地反映应当反映的交易或事项,而且这些交易或事项必须是根据它们的实质和不带偏向的经济现实,而不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针对其具体需要,帮助其进行预测和决策,排除不相关的数据,增进信息的有用性。性规定谁办理收据,一般情形下是出纳写,出纳收到款项,会如实开具收据,会计签字确认,会计保留记账联。此外,具体由那方办理取决于公司财务制度的具体规定。出纳工作是管钱的收支,也就是现金帐和银行帐由出纳来保管和登记,管理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进出出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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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一般先由会计保管。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应由专人负责分类保管,年终应登记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凭证,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若未设立档案机构,则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又称为单据,是在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销货发票、款项收据等。记账凭证又称为记账凭单,是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经济业务的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在月末结账前公司的报销票据等应是在会计手中。因为出纳、会计主管一般是不留票据,所有入账的原始凭证都应该全部移交给会计。会计要根据原始凭证做账,这些原始凭证就是各种票据,出纳支付款项时根据审核后原始凭证支付,这些票据最终还是要到会计手中做账的。每次报销完以后,出纳就应该把单子给会计,以便会计可以及时做账。拓展资料:会计凭证保管的要求: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6.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应由专人负责分类保管,年终应登记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凭证,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若未设立档案机构,则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7.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应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凭证应保存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3年;对重要的会计凭证,包括涉及外事及其他重要的会计凭证,则规定永久保存。8.会计凭证的销毁要严格执行规定,未到规定保管期限的会计凭证,任何人都不得随意销毁。对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必须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并开列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