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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将就会出现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则需要按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即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办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一)会计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收益
1.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工程项目。在会计核算时按成本入账,不计入利润总额;但在税法上则应按产品的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计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二)会计核算上作为费用或损失予以扣除,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却不允许扣除或不允许全额扣除
1.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8)担保支出。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9)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11)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和维修管理费。
(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税收法规有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标准,但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应予以调整。
(1)借款利息支出。以下二种情况应调整企业纳税所得:①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以上的部分。②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2)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限额范围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超过计税工资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现行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1600元。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在计算扣除工会经费时,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5)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3‰。企业应分段计算,超过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会计核算上确认为当期费用,在税法上却作为以后期间的费用
这类项目如产品保修费用,企业可以按一定的标准预提计入当期费用;而按照税法规定,当期预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而应于实际发生产品保修费用时,从应税所得中扣减(此类差异实际是一种时间性差异)。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1.国债利息收入。纳税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照章纳税。
2.分回的利润或股利收入。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分回的利润或股利,会计核算上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或股利,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税法同时规定,当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分回的利润或股利应补缴所得税。
(二)在会计核算上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减,如在连续5年的弥补期内,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可以用当年的税前利润弥补。
(三)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确认为以后的纳税所得如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必须是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确认为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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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1)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库存存货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数量)]÷(月初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2)移动加权平均法
本次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本次发货前存货的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月末存货单位成本
2.材料成本差异
(1)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计划成本
(2)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
(4)结存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3.商品流通企业发出商品的核算
(1)毛利率法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00%
销售毛利=销售净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
(2)售价金额核算法
商品进销差价率=(期初库存商品进销差价+本期购入商品进销差价)/(期初库存商品售价+本期购入商品售价)×100%
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期商品销售收入×商品进销差价率
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期末结存商品的成本=期初库存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
4.固定资产折旧历年试题
(1)年限平均法
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1-预计净残值/原价)÷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不考虑残值直线法折旧率的两倍)
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折旧率
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
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考虑预计净残值)。
(4)年数总和法
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折旧率
5.可供分配的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
6.某一时段履约义务收入和成本的计算
(1)本期确认的收入=交易价格总额×截至本期履约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2)本期确认的成本=预计总成本×截至本期履约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成本
7.利润的构成
(1)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研发费用-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净敞口套期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失)
(2)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8.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1)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9.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1)月末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成本+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完工产品成本
(2)约当产量比例法:
在产品约当产量=在产品数量×完工程度
单位成本=(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生产成本)/(完工产品产量+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
完工产品成本=完工产品产量×单位成本
在产品成本=在产品约当产量×单位成本或(总成本-完工产品成本)
(3)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
月末在产品成本=月末在产品数量×在产品单位定额成本
完工产品成本=(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生产成本)-月末在产品成本
完工产品单位成本=完工产品总成本/产成品产量
(4)定额比例法:
分配率=(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生产费用)÷(完工产品定额+月末在产品定额)
完工产品应分配的成本=分配率×完工产品定额
月末在产品应分配的成本=分配率×月末在产品定额
10.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
(1)直接分配法:
分配率=待分配的辅助生产费用÷对外提供的劳务总量
各部门应分配的费用=分配率×该部门耗用的劳务量
(2)交互分配法:
对内分配率=辅助生产费用总额÷劳务总量
对外分配率=(交互分配前的成本费用+交互分配转入的成本费用-交互分配转出的成本费用)÷对外提供的劳务总量
蒙古无双皇帝
纳税调整增加额: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
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纳税调整减少额: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应纳税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
2、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
3、应对国家征税政策,月度所得税征缴采取月度汇算清缴的方法实现,即多退少补的政策。
4、具体表现为:企业设立一个汇算清缴账户,并存入一定的金额,在核算出当期的所得税时税款通过汇算清缴账户结算,即使后期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也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返还或者补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得税费用(目录-当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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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纳税调整是根据国家相关机构制定相关税法,对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调整,和利润总额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也是初级会计的重要考点,目前,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进行中,掌握考点也是初级会计考试成功的基石,因为知道和掌握了高频考点,我们就能更有效备考,也能更节约时间,当然这也和考生自己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虽然努力了不一定能够成功,但是放弃了肯定是失败的,下面就给大家带来2021初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答疑:纳税调整,大家赶紧学起来。
【知识点】纳税调整
提问内容:间接法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目的?
回复:
您理解下为什么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而会计利润在计算过程中是不区分是否免税,是否能税前扣除这些因素的,就是用所有的收入减去所有的支出,以国债为例,国债利息是免税的,但是计算会计利润的时候国债利息的收入也是在其中的,那么交税的时候,因为国债利息不需要交税,但是会计利润中已经加入了,所以调减,再比如业务招待费,发生了10万,但是扣除限额是6万,也就是说,会计利润中10万的支出都减去了,但是算税的时候,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减去6万,那么就是减多了4万,这4万是需要交税的,所以需要调增。
【例-单项选择题】甲公司2017年度实现利润总额30万元,直接向受灾地区群众捐款6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受灾地区捐款4万元。已知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甲公司在计算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
A.6万元
B.10万元
C.3.6万元
D.4万元
【答案】C
【解析】(1)直接捐赠的6万元不得扣除;(2)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的4万元,限额=30×12%=3.6(万元),当年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3.6万元;(3)如果涉及“间接法”,本题纳税调增额=6+4-3.6=6.4(万元)。
以上就是2021初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答疑:纳税调整,也是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当然会计科目也是必考考点,小编也给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常见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表等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也要重点掌握,另外学习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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