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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羊羊咩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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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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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全文如下:《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正文部分,共5章,22条;二是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三是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学完这三个部分,对做账和编制报表就都掌握了,关于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就算齐活了。第一章 总则总则明确了制定本规定的目的:规范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信息;制定依据:会计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本规定明确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这点很容易理解,企业都处于破产清算的地步,当然不能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了。经法院宣告破产的,按本规定要编制清算财务报表由破产管理人签章,注意,此时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是破产管理人而不是法人代表。资产的计量属性是清算价值,负债的计量属性是清偿价值。有别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因为破产企业面临的任务就是快速将资产变现,然后公平地清偿债务。此时资产的历史成本只是账面数字,能及时变现才是王道,通常资产的清算价值会低于历史成本,负债的历史成本也只是账面数字,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来计量。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文件规定企业以破产宣告日为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日期,这应该是经过一番推敲的,征求意见的时候存在三种意见:破产申请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日。那么学过经济法的童鞋知道,无论提出破产申请,还是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都不能保证企业一定进入破产清算的境地。因为还有可能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如果进入重整或和解,则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得,咱别自已折腾自已,以法院宣告破产的时点来初始计量,尘埃落定!第四章 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企业按本规定编四大表和附注,四大表即: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和债务清偿表。破产期间从法院宣告破产日开始,至法院裁定破产终结为止,这期间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提供报表的,企业应按本规定编制报表。四大表的作用:1、清算资产负债表是看报表日企业有多少资产(按清算价值计算),多少负债,资产和负债的差额计入清算净值,可正可负;2、清算损益表看清算期间的各项收益和费用;3、清算现金流量表用直接法编制,看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变动情况,包括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所得税支出的现金等;4、债务清偿表看清算期间债务清偿情况,一共有多少债务,按多少比例清偿,已偿还多少,还欠多少。报表附注主要是在四大表之外提供更详细的信息,有兴趣的盆友读政策原文,此处不扯淡。第五章 附则两句话:2016年12月20日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原来的旧文件财会字﹝1997﹞28 号废止。三、科目设置科目设置基本比照破产前原有的科目,负债类要增加“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你问杜师啥是破产费用?啥是共益债务?听我口令:回去翻一翻教材《经济法》,找到《破产法》那一章!清算净值类增加“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是个平衡器,资产和负债的差额,清算损益表中的收支相抵的净损益,都转到本科目中,你可以想像这哥们儿是“未分配利润”。清算损益类增加“资产处置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支出”等科目。还要增加“清算净损益”科目,核算各个清算损益类科目结转后的余额,你可以想像这哥们儿是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注册会计师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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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风中沙鸥

一、破产清算把握好三方面工作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必须做好:(一)清查财产及债权债务 纵观破产企业的状况,不同企业破产的原因可能不尽相同,但管理不善可能是其通病。因此,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对财产、债权债务等的全面清查十分重要,这也是关系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破产企业的财产清查由破产企业进行,企业应当接受清算组的指导。清查的内容包括各种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核实,也包括财产损失,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同时,还应该对企业的会计文书、档案等进行查证、核对。(二)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编制相应的会计报告 破产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应在进行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办理有关的会计业务。企业宣告破产以后.正常的生产经营已经结束,应按照办理年度会计决算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业务处理.主要包括:(1)对积压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清理,在取得审批授权以后,进行会计业务处理;(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已经发生但尚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如应提的折旧,应付利息,应付税金,应付房租等应当提足,在账面上进行全面反映,在报表上真实披露;(3)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4)结转各项损益科目和利润分配等,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5)编制破产日的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表和自年初至破产日的利润表。由于这一时点还没有进入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没有变化,因此,会计报表的格式,编制方法等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三)整理会计档案,编造移交清册 清算组进入并接管企业以后,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文书等的移交。这些档案包括:企业的各种档案,文件,合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等。这些档案、文书在移交以前,破产企业应当全部整理好,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编造移交清单,准备移交。在此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二、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异同 在实际工作中,在破产申请阶段与和解阶段,一般并不进行破产审计,只有在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破产审计,对清算组负责,向清算组出具审计报告。破产审计是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无论从审计的深度、广度看,还是从审计的难度看,都要比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面广而复杂,工作量大,可以说是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延伸和扩展。其不同之处是:一是实物审计不同。对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实物的审查,不是抽查,而是全面清查。二是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除了函证外,替代审计不是抽查有关的原始凭证,而是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全面审计和重点审计相结合,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对数额大的债权债务,如无复询.应当尽可能登门查询取证。三是破产审计要全面重点审查企业破产前六个月内的财务行为及其相关的会计凭证。根据《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因此.企业破产之日前六个月内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要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要求被审企业纠正和调整相关的会计业务,如企业拒绝纠正,应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三、破产审计中应关注的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一)如何恰当处理审计成本和风险的关系问题 破产审计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工作难度大,时间长,风险系数大。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困扰审计人员的一个难题。因为破产审计比一般的会计年报审计难题多,风险大,面广时间长,而收费基本一样,如何在保证质量,避免风险的前提下,缩短审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是很难掌握的。而草率了事,盲目赶进度,无法保证审计质量,不仅有损注册会计师的信誉,而且潜伏着风险。(二)收益与服务匹配问题 实际工作中、大家群策群力,想了不少办法,例如将货币资金、存货及固定资产等实物移交与实物审计相结合,债权债务清理与审计相结合,交接双方与审计鉴证三者一起共同工作,边清查实物,边交接,边审计鉴证,避免了不少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但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为了确保审计质量,减少风险,服务与收益应当匹配,审计收费应当作相应调整。(三)注册会计师参与清算组工作是否恰当的问题 实际工作中,法院通常要指定一名注册会计师参加清算组,在破产审计工作完成后,参加清算组继续工作。这样做是否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的问题。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先参加破产审计,再参加破产清算工作不妥,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不宜一人先后参加破产审计,破产清算两项工作,最好一人只参加一项工作。注册会计师参加破产清算工作,应是有偿服务,不能挤占审计服务费用。(四)披露与补正问题 有的人认为,为了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对审计中发现的错漏,不作账务调整,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就行了。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例如,在破产审计中发现,其他应收款中有两笔三年以上的呆账:一笔是被审单位上交中国XX学会市场协会的注册费500元,一笔是被审单位车辆因损坏公路被县公路派出所罚款750元。理应早就列入有关账户转销。对这两笔呆账就不能不作账务调整,仅作披露了事。像类似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不在账务上加以补正,就会致使债权和盈亏失真,出具的审计报告就会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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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efreeyu

一、破产清算会计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二、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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