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馋嘴鱼了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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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cheris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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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的保密原则要求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而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1、会计师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3、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向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无意泄密的可能性。主要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会计师应当对其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在终止与客户或工作单位的关系之后,会计师仍然应当对在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如果变更工作单位或获得新客户,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应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5、会计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注册会计师保密义务的赦免

177 评论(15)

MIA喜欢喵

一、诚信原则(一)基本要求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二)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如果发生牵连,则应当消除牵连。(三)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重难点,精准掌握)1.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客户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2)含有缺乏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2.如果注意到已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则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3. 如果对鉴证业务中有问题的信息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二、独立性原则(一)独立性含义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二)独立性的总体要求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2.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三)非鉴证业务与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分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许多非鉴证业务以客户为唯一受益人,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为某公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代为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服务,代公司管理层招聘服务,为公司税务服务等。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不需要承担对第三方报告的责任,不需要遵循独立性原则。(四)非鉴证业务提供后对独立性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仅为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则无需考虑独立性原则。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为某一客户提供了非鉴证业务,现在拟承接该客户的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则需要分析已经提供的非鉴证业务对拟承接的鉴证业务在独立性原则要求方面构成的不利影响。三、保密原则(一)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2.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二)保密范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三)无意泄密的对象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四)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精准掌握)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340 评论(11)

自飘自落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你好!这里有会计师职责,可以参考

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性.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泄密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的涉密信息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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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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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吃货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什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在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所应达到的行为标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包括:(1)格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2)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3)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4)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为诚为客户服务;(5)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6)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其内容包括三大原则即: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三大责任: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的责任,业务竞争与承接、业务技术保障的开展、自身信誉和行业协同合作三大行为规范的维护。【更多会计问题点击咨询>>】如果您有考会计师的想法,可以关注东奥会计在线。东奥会计在线汇集了国内会计职称培训和注册会计师培训的会计名师阵容;他们具有多年教学、命题经验,深入研究了大纲、教材的内容,熟知考试命题的发展变化,始终活跃于会计考试辅导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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