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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隐匿会计账簿罪的立案规定是,如果行为人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情节严重是指,涉案金额高于五十万元,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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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诸多,主要包括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对证件的强制措施以及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等。对财物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缴、追缴等。(1)收缴。收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接收缴获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财物的强制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一是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是赌具和赌资;三是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是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是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是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2)追缴。追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追回缴获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法律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追缴有两种情况,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收缴和追缴的区别在于针对的对象不同,收缴的财物是涉案的财物,即非法财物;追缴的财物更明确地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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