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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本色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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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周哥周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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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错误及相关正确处理方法

经过整理的审计中经常出现的会计核算错误,绝大部分适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外资企业。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会计核算错误及相关正确处理方法,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审计过程中,接触过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各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也千差万别。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免不了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差错,但经过整理与归纳,下列失误与差错是财务人员最经常出现的,具有同性,说明这是财务工作的难点与盲点,提请大家在日常工作加以注意。

1、会计科目设核算不够科学,级次设置有问题,给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带来麻烦。

在一次审计中,发现某公司的“会计科目级次复杂,最多达到9级,中间许多只有下级,没有上级,级次设置缺乏逻辑。

2、采购材料直接入成本,未通过原材料核算购买原材料直接列入“生产成本”科目,这样不符合原材料核算的规定。

3、购进货物在途中发生非正常损失,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运输途中正常的损耗计入当批材料的采购成本。如果是运输途中的非正常损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进货物付款时:

借:在途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确认购进货物被盗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该科目年终不留余额)

贷: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进行错误的会计处理,并且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①错误的处理方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坏账准备

②正确的处理方法为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5、购买汽车的全部税费均列入了固定资产价值

购买汽车,除了车子本身价款外,还包含哪些?“固定资产-汽车”的原始价值应包括购车价款、车辆购置税、车险、车子装潢等购买时所发生的费用。实务中很多企业将车船使用税也计入了汽车价值,车船使用税应列入“管理费用”的科目核算。

6、固定资产入账没有取得合法的入账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若无法取得固定资产购置时的正规票据等真实凭据,可以评估入账,并可以按照评估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但是在税务处理上不能在税前扣除。

7、土地入账混淆记入“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土地应区分下列情况入账

①行政划拨的土地

A、是以前行政划拨,后来评估作价投资等形成的土地,由于没有使用期,所以不能摊销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入账。

B、行政划拨,未作价投资的,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实物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②土地使用权

A、《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完工后再一同转入固定资产入账。

B、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及指南规定:购入自用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如果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确实难以合理区分的,其土地使用权价值仍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原价。

8、银行借款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利息

对于银行利息的会计处理,一般是根据银行寄来的利息扣款凭证直接进财务费用,年终对于银行未扣款的利息则不予以处理,一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二则存在税务风险。

9、长期借款会计核算未包含应付利息

长期借款的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借款核算内容应包括借款本金和应计利息。有些公司在核算长期借款时,长期借款科目只含本金,应付利息列入其他应付款。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界限不清。

10、在计提应付工资时反映代扣款项

有些公司在计提工资时,体现代扣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项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付工资

而不是在实际发放时的分录中反映扣款,造成“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与计入各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明细科目金额不符,不利于统计相关数据。

11、在计提奖金时,未通过“应付工资”核算

在计提员工奖金时,不是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而是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或直接支取现金,科目使用不当,也不利于统计。

12、代缴社保未实行挂账处理

每月缴纳职工社保时,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全额计入“生产成本—基本养老保险”等,在发放工资时,把个人扣款再冲销“生产成本”。如此核算,已缴数及实扣数是否一致,无法核对。

14、部分税金未通过应交税金核算

按照税法规定,只有如关税、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直接计算交纳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其他税金应通过应交税金核算,很多公司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未通过该科目核算。

1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没有按权责发生制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却按收付实现制记账直接走管理费用。

16、外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中的免抵税额没有及时按规定缴纳附加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未正确使用会计处理方法

197 评论(8)

景德镇瓷器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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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小冬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126 评论(12)

青春冰帝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扩展资料:

会计做账有四个原则,即依法原则、全面系统原则、组织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原则。

一、依法原则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不允许不做账、不允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外做账。

二、全面系统原则设置的账簿要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所需的会计核算资料,同时要符合各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和经济业务的特点,使设置的账簿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貌。

三、组织控制原则设置的账簿要有利于账簿的组织、做账人员的分工,有利于加强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财产物资的管理,便于账实核对,以保证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科学合理原则做账应根据不同账簿的作用和特点,使账簿结构做到严密、科学,有关账簿之间要有统驭或平行制约的关系,以保证账簿资料的真实、正确和完整。账簿格式的设计及选择应力求简明、实用,以提高会计信息处理和利用的效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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