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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齐惠壮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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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角的夏天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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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建立科学的财务核算和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规模较大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设置并履行职责。第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广播电视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推进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前年度资金结转结余、人员和资产等状况,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单位预算。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下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的填报、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开展广播电视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九条 事业收入包括:(一)广告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因播出、刊登广告收取的收入。(二)收视费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电视节目收视费收入。(三)节目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销售节目取得的收入。(四)合作合拍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单位和机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或合拍影视节目取得的收入。(五)节目制作和播放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六)节目传输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用户传送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七)技术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翻译服务、信息服务、计量检测、设备技术安装和维修等取得的收入。(八)其他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门票收入等。第二十条 经营收入包括:(一)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三)租赁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四)其他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二十一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代存代管资金,防止流失。(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当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一安排使用。单位业务部门按照财务部门核定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作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合理使用资金,控制支出规模。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按照核算对象将广播电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其费用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二)间接费用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三)期间费用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相应科目中。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核算分析报告制度。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四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七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 资产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第四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第五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构建资金安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加强管理。第五十二条 存货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开展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广播影视节目、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入库、保管和出库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制节目、外购节目和合作合拍节目等管理,建立健全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购置、验收入库、播出等制度,确保广播影视节目安全、规范、有效管理。(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定额管理制度,科学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保持合理的存货库存量。(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专用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竣工时,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并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情况。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五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管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大型仪器、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第八章 负债管理第六十条 负债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六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六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六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第六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第六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撤销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合并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闲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五)分立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六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七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发展情况、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社会效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负债情况、收入支出状况、定员定额情况等。第七十二条 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一)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利用率、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增长率、频率(频道)收入成本比率、每分钟节目(栏目)制作成本等。(二)业务指标包括: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间(小时/年)、广播电视节目自办率、广播电视节目首播率、发射机千瓦小时费用、发射机千瓦小时电费、发射机停播率等。除上述指标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七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第七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第七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第七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七十九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八十条 下列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或者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不执行本制度:(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第八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播影视行业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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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慧慧

江山市广播电视总台财务科实习报告摘 要:2010年8月2日至8月27日期间,本人在浙江省江山市广播电视总台财务科实习。江山广播电视总台是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同时也是以广播电视传输网络为主业的综合性传媒实体。通过此次为期四周的阶段实习,本人熟悉了单位的环境了解了单位的财务业务;熟悉做账的基本程序,掌握了单位收入与成本核算的会计分录;录入原始凭证实际操作会计软件。阶段实习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关键词:阶段实习 会计核算2010年8月2日至8月27日期间,本人在江山市广播电视总台财务科进行了阶段实习,对单位的财务科工作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较详尽的了解,与单位相关的财务人员进行学习、沟通和交流。通过四个星期的实习,在部门领导和员工的细心教导下,我收获了很多,现在将实习单位的情况、实习的内容及收获进行简单地总结。一、实习单位介绍[此类属一级标题,上下各空一行,三号字黑体居中打印]浙江省江山市广播电视总台,位于浙江省江山市中山路95号,属行政事业单位,至今具有26年的发展历史,主营服务内容包括广播电视。江山广播电视总台财务科主要负责拟定并监督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系统财务计划、预算编制和机关财务工作;对系统内基建项目、设备招投标采购进行监督;系统财务审计工作;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申报、核拨、检查和监督使用;全台财务统计和全市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科设科长一名副科长一名科员八名。其中:宋卫国 负责组织拟定本部门、台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余云 负责安排台及属下部门各项具体财务工作,填制、装订和保管分管部门的记账凭证和有关账薄;填制分管部门各类财务报表并上交有关领导。戴虹维 主要负责分管部门的有关帐务工作,填制、装订和保管分管部门的记账凭证和有关账薄;填制分管部门各类财务报表并由主管会计审核后上交有关领导、主管部门;陈澍 负责申报、缴纳分管部门的各项税款;认购、管理分管部门的发票;填开、保管分管部门收款收据;郑安 主要负责台和三中心一部的银行方面工作,监管台和三中心一部的现金收支情况。徐晓龙 主要负责本单位现金收支及各项相关财务工作。二、实习内容(或实习过程)本人在实习期间,主要是跟随宋卫国老师学习,现将实习过程按时间顺序进行总结。(一)第一周(2010年8月2日至2010年8月6日)了解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学习规章制度,认识办公人员,学习办公设备的使用。翻阅以往凭证资料,熟悉单位财务业务和会计科目的设置。广播电视总台的会计科目设置与一般行政单位设置无异,包括: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固定资产。负债类: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净资产类:固定基金;结余。收入类: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支出类: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结转自筹基建。电视台是重装备、高消耗的单位,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都是实行国家财政拨款。近年来政策的不断变化所带来的年年上升的广告收入,给这些单位注入了新鲜血液,带来了活力。广播电台的经营活动如前所述,主要是广告经营、频道租赁和卫星传送等活动。新闻单位的广告收入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广告部的广告收入;二是本单位广告公司的收入。广告公司的收入是广告代理收入,占的比例很小,广告部的收人是主渠道。部门不设广告财务人员,收支全部归单位财务部管理。(二)第二周至第三周(2010年8月9日至2010年8月20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核算单位的收入与成本。广播电视台收入核算台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广告收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杂志等因播出、刊登广告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广告收入。单位最主要的收入主要来自广告经营、频道租赁和卫星传送。进行核算时应做以下分录:(1)确认收入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收入        (2)结转成本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广告成本         贷:劳务成本——制作成本           (3)计算应缴纳营业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广播电视台经营成本和费用核算电视节目的成本一般由人力成本、设备成本、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等组成。一笔广告业务的发生,从广告的承接、制作、发布,其成本项目有广告业务人员的工资,有制作消耗的材料费用和广告的营业税及各种附加,还包括各种发布费用。广播、电视的发布费用包括发射用的电力、发射人员的费用、发射机器与房屋的折旧、行政后勤人员费用的分摊等等。广告业务人员的工资、广告制作消耗材料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数直接记人广告制作成本;广告发布费用属于间接费用可按每一个广告播出时间占用总播出时间的比例进行分摊。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做以下会计分录:1.归结节目成本借:劳务成本—人力成本贷:应付工资借:劳务成本—制作成本贷:现金借:劳务成本—设备成本贷:累计折旧2.归结编录经费借:编录经费——人力成本贷:应付工资借:编录经费——房屋折旧贷:累计折旧借:编录经费——水电费贷:现金借:编录经费——电费贷:银行存款借:编录经费——工资成本贷:应付工资借:编录经费——设备成本贷:累计折旧3.分摊编录经费借:劳务成本——儿童节目贷:编录经费(三)第四周(2010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27日)熟悉做账的基本程序。取得并审核原始凭,按照业务类型进行分类。在用友财务软件中编制凭证,再由宋老师负责审核。审核完毕后把凭证打印出来,和相应的原始凭证放到一起,依照次序整理整齐后用大夹子夹好。最后是把确定无误的凭证装订,然后编号。相关科目无须临时填写,而是根据单位业务需要提前设置好,为了操作的速度更快点,我把常用的科目的代码记在脑中。因为上机操作这里是数据的来源所以录入记账凭证细心是最重要的,之后的记账、报表数据都来源于凭证,由电脑自动生成。三、实习收获及体会通过这次实习,我觉得还有许多东西值得学习。特别是企事业单位业务不同,每个单位根据本身的特点在会计科目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如“编录经费”科目核算的是广播电视单位制作部门发生的无法直接记入某一节目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期末,归集节目成本时,按照各个节目的播放时间、收入比例、成本比例等方法进行分配。“劳务成本”科目用来归集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与结转过来的编录经费。广播电视台的台长及总台的行政工作人员、表演艺术团体总负责人及行政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刚开始接触这些项目时有些陌生,但是具体的工作后,其基本的原理和书本上是一致的,只要理论掌握的通透,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会计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耐心、细心和恒心等基本职业素质,要具备诚信自律、坚持原则的素质。会计本来就是一件繁琐的工作因此,在理论学习上要更加的认真细致,学会融会贯通,以便知识在实际的学习工作得到充分的运用。与此同时,也要联系实际的状况,这样才能更快地提高自己,尽快的适应实际的操作工作。另外,在单位里,虚心向实际的员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很有帮助,无论是专业方面的知识还是其他有关工作上的常识。同时,作为将从事会计类工作的人员我们还应当要进行不断地继续学习,学习新的法规制度。参考文献[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11号,2004年6月27日发布[2] 范国欣:“浅议事业单位的财会制度改革”,《时代经贸》,2007年12月[3] 董晓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考”,《财经界学术》,2008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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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841002

对于直接费用应直接计入各该成本计算单的对应成本项目上,对于经营管理费用,先在“建造费用”的借方核算,月末再汇总,并按一定分配标准在各该技术服务项目间分配,转入其成本计算在项目上。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和制造成本法的要求,在各该成本计算单上按成本项目“直接人工”、“设计费”、“其他直接赘用”、“经营管理费”设置专栏。

以分别核算因某一技术服务项目而发生的直接人工费、设计费用和不包括在直接人工费、设计费之内的其他直接费用及应由该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间接费用——经营管理费。

扩展资料:

技术服务费的定价问题:

由于技术服务存在法律上的垄断(专利权)或事实上的垄断(保密),所以技术服务兼具创新性和先进性,对于该类商品,一般都采用撇脂定价策略。

撇脂定价策略是指企业将技术服务的价格定得比较高,以高价进入市场,以期在短期内获得最大的利润。这就像从汤中撇取顶层的油脂一样,故称撇脂策略。它非常适用于细分市场中有专利保护且技术先进、需求价格弹性小、在短期内无竞争对手的技术服务项目。

高定价可以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保持主动,并能使研发成本得以较快回收,也为日后企业的降价留出了空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技术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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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子chatmonkey

第一条 为加强总局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保证质量和供应,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选择,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及造价。建设单位应对选用的产品质量和价格负责。第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精心设计,在选择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要立足于采用国产、节能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必须采用进口产品的,设计中应说明必要性,经批准方可进口。第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的技术和合同要求,按时供应。第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设单位应配合工程监理单位对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认定;对高于施工预算价格的产品进行确认。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六条 规定政府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由政府采购。第七条 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第八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招标前,应对投标厂家的状况和信誉、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考察,并把好产品看样、评标、定货、运输和检验的质量关。第九条 规定招标和政府采购以外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市场采购,必须要加强制约机制,经过组织调查,货比三家后,由经办人提出采用该厂家产品的理由报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采购。第十条 凡采用新材料、新产品,应检查技术鉴定文件,避免使用未经国家建议推广的新材料和新产品。如国内无同类的特殊材料和产品,需要建设单位出资试制的,应报总局批准。第十一条 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其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产品说明书、技术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及包装内的使用说明和清单。第十二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重量、生产日期和其他必要的标识及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第十三条 进口材料、设备等,其技术标准、参数、规格、数量等,应符合商务合同的约定。第十四条 承包方采购设备需要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参数必须正确无误。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到货时间应与工程进度基本协调,如无特殊原因超计划储存物资造成积压或管理不当的损失,责任自负。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中,应遵守建筑市场的法规。凡收取“回扣”的,属于贪污受贿行为。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仓储管理制度,做到出入库手续完备,计量一致。不允许到货后未经验收,亦不办理出入库手续直接计入工程。做到按计划供应,防止虚领、冒领等不良现象发生。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物资帐目。根据总帐的会计科目设库存设备和材料明细帐目;按照设备材料的用途、性质分类核算,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的器材实际成本。库房应建立实物帐,至少每季度与明细帐校对一次。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库存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位,及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收回资金按结余资金处理。库存物资不准无偿调拨,不准任意侵占、挪用。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由总局予以通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负;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标采购的; (二)建设单位未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用于工程的; (三)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采购某厂家产品的; (五)建筑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发包给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证的; (六)采购活动收受“回扣”的; (七)提供技术性能和参数、数据有误,造成采购的产品不能使用的; (八)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采购超量较大造成浪费或严重不足延误工期的; (九)管理不善造成材料、设备损失的; (十)未经批准采用进口建筑材料和设备的; (十一)批准采用进口产品,擅自增加订货数量或超投资的; (十二)非专业的同一类大型设备,由多家供货,造成使用和维护不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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