哟西小得瑟
试车期间取得发电收入需要确认收入,应该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收入的确认条件如下: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按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收入一般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的。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收入在会计中可能会引起业主权益的增加,其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即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不应确认为收入。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不应该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应当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从而导致资产的增加。收入是人经过个体经营,劳动,投资等所得到的收益。收入的特征如下: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2、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3、收入必然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五百米深蓝
工程试车作为固定资产建设的必要步骤,试车费用和试车过程中生产产品的收入应作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即试车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试车过程中生产的、能对外销售的产品应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工程决算、转固时,再按照在建工程成本,转作固定资产。同时,要处理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试车试生产的费用,做为在建工程入账,取得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所以你线下耗费的材料也要视同试车费用,计入在建工程。
二,我公司现试生产阶段,生产出的产成品不合格,这样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筹建期(未正式生产经营期)发生的试生产、样品费、生产工具、模具等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计入到相关资产成本中,费用化的应计入到管理费用的。
吴晗晓美眉
抄“试车收入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试车收入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试车净支出发生时应追加工程成本,试车净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而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下面用会计分录来诠释这句话:
①领用材料、发生人员工资等时:
借:在建工程(试运转形成产品的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等
②产品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产品售价)
贷:在建工程(产品售价)
③出售: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售价+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售价×税率或征收率)
同时或在期末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注意:这里用售价,即营业利润为0)
贷:库存商品(售价)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转生产产品的收入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且既不属于不征收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另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建工程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转收入的处理是将产品销售损益反映在“在建工程”,而非营业利润。而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此形成税会差异,需对产品销售损益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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