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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智小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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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亮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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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与财会人员素质的新要求摘 要 法务会计的产生和特点决定了现代会计不仅应能够解决财务核算和管理问题,更要求具备对司法机关处理经济案件提供知识支持的能力。因此,会计人员必须根据法务会计的业务需求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关键词 法务会计 经济纠纷 财会人员素质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1 法务会计的产生本身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新要求法务会计的出现,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和一定高度后,社会对会计信息的提供有了新的需求。随着经济组织的不断扩大和其内部结构复杂化,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而伴随的是经济纠纷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经济犯罪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司法机关与此相适应的审查所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审查相关的业务量也成倍地增加,对审查技巧的要求更高。从法务会计最早的出现就可以证明这一点。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纷起。就在法庭对当时美国最大舞弊丑闻案麦克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进行调查时,美国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在法庭上予以作证,并由此而开了法务会计的先河。法务会计的职能是舞弊审计和法律支持。在具体的法务会计实务中,法务会计对业务的调查分析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因此,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来解决经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事项问题,就构成了法务会计的主要内涵。现代经济的渗透性使得对经济案件的处理需要运用大量交叉性、边缘性、混合性的会计和法律知识,单纯依靠一门知识或一种技术来分析和解决经济案件已显得力不从心。单纯会计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不足、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程度的乏力、会计理论或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增多,单凭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都不能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单类知识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推动了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而法律实践如世界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税收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的产生,更进一步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主要地位。法务会计成为解决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的沟通关系的有利工具。法务会计不再是单纯的财务会计,它是会计学理论与法律学理论的“混血儿”,这一点导致了它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有明显的不同:法务会计主体扩大,不仅包括企、事业和行政机关的会计人员,还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一类的专业人员,包括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专业法律、审计人员;法务会计的服务领域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务会计工作所解决的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具体可分为会计中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和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资料、会计知识的业务领域。对于这两方面问题,单纯依靠会计人员或律师是不能够很好地解决的,必须由具有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法务会计人员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务会计对今天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知识和能力要求,会计人员需进一步强化个人业务素质。而法务会计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客体也对会计人员提出要求。法务会计审查、检查、鉴定的具体内容,是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资料和通过法务会计查明的经济案件的会计事实构成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对象是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事实,是会计上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即会计事项的真相。这一对象具有以下特征:与经济案件有关;是一种案件事实;以会计资料为载体,并导致会计记录失实。法务会计的对象包括这些基本要素,通过对这些要素的揭示,查明经济活动的真相。需要具有会计、审计专门的人才解释问题,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来解决经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事项问题。2 法务会计的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必须掌握新的知识法务会计通常存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机关。我国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但很少有企事业单位专门配备法务会计人员。虽然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许多注册会计师都从事过法务会计业务,但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部门,没有设置法务会计岗位。我国的司法机关一直就有司法会计,但就其内涵来讲,司法会计本身并不属于会计范畴,是司法机关在经济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由于司法会计的工作对象和内容都与会计有密切的联系,其使用的手段也大都与会计方法有关,属于法务会计的组成部分。法务会计属于边缘性会计学科,因此其自身的特点也明显体现了这种边缘性。也正是这种特点决定了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不断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在很多情况下,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刑事案中的舞弊或者民事案中的财务损失进行量化。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工作重点。针对经济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要能够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知识进行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传统的财务会计领域,会计所进行的工作是对经济事实的货币性记录和计量;但是在法务会计领域,则是对案件线索的调查、收集证据以供司法部门使用。和司法调查不同,法务会计所有能掌握的线索都来自财务报表的数据。从专业人才的角度看,法务会计必须既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又精通会计业务,属于复合型、通用型的跨专业、跨领域人才。由于法务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因此,在鉴定过程中法务会计鉴定人员必须能够运用法务会计知识和技能,鉴定结论必须具有科学根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性质、法庭判决的依据。我国法务会计的多种法律适应性也是法务会计的特点。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都属于法务会计范畴,呈多样性特点,对法务会计工作者提出了具体要求。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供司法部门作为法律鉴定、法庭作证的依据。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鉴证报告,报告对需要鉴证的经济事实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而鉴证报告本身就体现了对法务会计的复合型、通用型要求。在这种背景和要求下,法务会计作为新型的复合型边缘学科,对法务会计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必然存在不同于传统财务会计的要求。法务会计的专业人才必须具备以下素质:(1)必须具有相关技能,以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相关技能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还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具有这些技巧,法务会计人员方能够熟练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及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2)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理论及业务,其中审计经验、审计技巧是法务会计的重要基础。会计和审计知识的培训不仅提供了会计和审计知识本身,同时可使法务会计人员对企业经营的一般情况有所了解。精通会计语言是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必备知识之一。(3)必须熟悉相关法律,具备独立的调查分析能力。要了解刑法和民法,因为这些法律对法务会计所涉及的案件具有直接的影响。特别是法务会计必须理解刑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以确认可能的问题。同时也有必要理解证据规则,以保证所有的报告都能上交法庭。对法务会计来说,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至关重要。(4)必须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及其知识,具备针对舞弊的计算和进行舞弊分析的能力。能够运用经验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技术确认会计中的舞弊问题,并对调查的关键进行适当的定义,对其是如何损害企业经营进行评价。(5)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掌握至关重要。传统手工记账被计算机记账所代替,计算机技术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了调查的新手段。(6)高尚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精神是法务会计工作者的基本素质。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法务会计解决的问题一般涉及到相关的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所以法务会计工作者必须对委托人负责,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私自将涉及的相关内容泄露。因此,法务会计执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任职资格,这是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重要前提,使人们信赖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足够的职业技能,有能力从事该项工作。

关于法务会计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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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葫芦娃

法务会计论文

法务会计是指运用会计学的专门技术与方法,对过去的财务数据或会计活动进行确认、记录、处理、提取、分类、报告和检查,以解决现时的或预期的法律问题,或是通过对过去财务数据的分析来预测未来的财务数据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以下是我为大家准备的法务会计论文,仅供参考!

一、法务会计概述

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学科,法务会计是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以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通过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法律纠纷的会计证据实施搜集、专业判断并对会计事件进行专业鉴定,进而根据搜集的证据、专业判断和专业鉴定的结果发表专家性意见及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一种中介活动,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蓬勃发展起来,并且在诉讼领域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我国在 20 世纪末期,一方面,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在诉讼程序中如何认定同财产报告信息的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有关的责任、证据,从而形成法院审判中法官确定诉讼结果的支持证据这一事项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很多涉及会计职业的专业判断,大大超出了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的专业胜任范围,同时xx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使得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非常繁重。

在这种情况下,198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通过了《关于检查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并且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1990 年 10 月 15 日,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长春市司法会计鉴定所,它的建立标志着“法务会计”在中国的世纪诞生。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领域研究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内涵和领域。

诉讼支持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在诉讼日益增多的年代,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领域的诉讼支持业务也迅速增长。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会计服务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xx、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或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从而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它是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也就是说,法务会计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

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领域非常广泛,最初阶段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提供的服务和建议主要用于经济损失量化的问题,现在已经发展到进行复杂的调查和分析,甚至建立诉讼战略等层面。常见的需要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支持的领域包括:舞弊的民事补救、股东纠纷、商业估值、保险索赔、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索赔、违约、产品责任、建筑索赔、版权事物、法庭任命、损失判决、所得税纠纷、不正当或正当的解雇等。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领域内的研究现状。

法务会计在诉讼实践中的应用方式与一国的诉讼模式密切相关。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应设立了处理财会专门问题的会计鉴定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务会计人员充当会计鉴定人(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会计专家证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因此,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指派或聘请,处于中立地位(即独立于当事人各方),其提供的专家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鉴定人通常应出庭宣读和说明鉴定意见或结论,并接受法官、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质疑,但一般没有质证权。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在不同诉讼中所提供的支持是不同的,在同一诉讼的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可以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两个大的方面。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应用。

在我国,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为主的证据收集模式,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及其程序保障则未设专门规定。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客观性问题。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

2.必要性问题。所谓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

3.及时性问题。及时性就是说收集证据一定要讲求时效,早比晚好。如果收集证据不及时,当事人就可能因举证时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败诉。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审判中证据认定的应用。

法务会计是一项会计咨询服务,为案件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所得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当前我国法务会计的主要任务

1.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犯罪中,如xx罪,虚报注册资本罪,xx罪等,需要对涉案的会计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科学鉴定结论,为司法诉讼、审判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提供科学证据。

2.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经济纠纷中,需要法务会计对会计事项进行分析鉴定,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3.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企事业单位在做出重大决策时,有相关法务会计人员参与,就会了解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以避免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企事业单位利益。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应用。

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由于我国尚无专门的证据法,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以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身份提供诉讼支持。

1.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依法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2.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专家证人的主要权利有两个:一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二是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结论性意见,除足以反驳外,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与鉴定人不同的是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仅是阐释和说明,帮助委托人弄清专业问题,找出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与对方专家或当事人质证,最终目的是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达到对专业知识的厘清,形成有利于委托人的判断。

四、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与改进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

1. 在我国对于民事案件主要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法院针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不受理且不主动受理。而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少涉及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其业务还停留在审计、验资等传统业务领域和少量的税务筹划等业务中,仅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机构的授权下初步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从事了相关业务,但由于公信力原因,不仅业务量少,权威性也受质疑,并且业务范围过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影响了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判断结果的准确性。

2.法务会计准则、资格认证制度、鉴定制度、诉讼支持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等基本空白,传统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法务会计还没有涉及,对于如何认定信息的虚假问题、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判定、帮助当事人计算赔偿范围与损失以及对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认定等既没有相关的鉴定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行为准则作为指导,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既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也没有确立基本的遵循原则,现有的一些规定和作法基本建立在自发的传统习惯之上,已远远背离了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给司法实践带来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公民的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正当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部分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成本制度的缺陷恶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了全社会的诉讼成本总量;申请执行案件增加,执行程序耗费的社会成本急剧上升;正常的社会秩序未得到有效保护,司法机关形象受损。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支持中的改进。

首先,我们应提高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认知度、推进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理论研究、增强法务会计专家支持诉讼的能力、拓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业务领域、统一法务会计技术鉴定标准、明确执行诉讼支持业务的法务会计专家的法律责任、构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等,从理论上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详细论述,紧密联系实际,采用多学科的方法,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进行了详细分类,并对法务会计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提供的主要服务的具体内容、现存问题及改进意见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推进法务会计事业更好的发展。

其次,在法务会计工作中,要求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每一个问题以及对委托人咨询的每一个问题,都要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和恰当的表达方式予以表达,详细地记录接受委托业务的具体项目、性质、范围、应用的方法、工作的结论及法务会计人员对结论的分析等,明确写明委托方、明确写明法务会计人员的组成情况,在法务会计报告的结论部分,禁止使用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语言或文字。

最后,针对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支持中的不足,提出构建市场条件下我国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的七点建议:一是取消立案时按诉讼标的额比例预交诉讼费的规则,诉讼费改为在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交纳,以保障公民诉权的正常行使;二是适当调控私人成本,通过调控私人成本对全社会的诉讼成本进行总量控制,使全社会的诉讼成本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三是建立系统的律师费转付制度,增强对正当权利的保护,加大不当行为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四是鼓励多渠道、多方式解决社会冲突和争端,树立协商解决冲突和争端的社会意识,减少社会资源在司法领域的消耗;五是建立全部执行成本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制度,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减少执行程序中消耗的司法资源;六是建立诉讼保险制度,使民众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私人成本风险融入商业保险的运作中,从而降低和减少诉讼带来的费用风险对正常生活的不利影响;七是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保障社会贫弱者能够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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