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全无
1、投资者,企业财务报告的首要使用者,其他使用者的需要服从于投资者的需要;
2、债权人,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衡量贷款风险,作出贷款决策;
3、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进行税收征管,调节国民经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4、社会公众,了解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变动情况、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处地位、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及其信誉情况,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一般来说,财务信息使用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管理及制定公司战略决策的内部管理人员;另一类为利用会计信息做出各项决策的外部人员,如投资人、债权人、政府机关等。
这两类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都有需求,但两者需求重点不一样。内部管理人员更多需要的是管理会计信息,外部人员需求的更多是财务会计信息,而目前财务经理为企业提供的更多的是财务会计信息,所以这些信息往往无法满足内部管理人员需要。抽丝剥茧,我们一一分析下两者差别。
1、两者对会计政策与方法选择的自由度有差
外部人员需要的会计信息需严格遵守公认会计准则或制度,而内部管理人员在会计政策与方法选择上除了考虑管理决策所涉及的成本效益问题外,就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2、报告关注时点
外部使用者更多关注经营成果,重视对历史的评估;内部管理人员更关注未来。比如看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更多关注若干年来的变化,从而找到变化趋势;而内部管理人员是将当期指标与预算指标进行比较,找到未来改善的空间。
3、报告时期的关注
外部使用者需要的财务报告就是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而内部管理人员需要的报告期就很灵活,可以是每小时的,每天的等等。
4、报告类型
外部使用者要的就是概括性报告,主要体现的是企业整体状况,一般就是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报告内容;而内部管理人员一般需要的是详细报告,可以是包括产品、部门、区域的,也可以说内部管理人员有什么样的决策需求,财务经理就应该提供详细程度的报告。
外部信息者需要财务信息,财务经理只需提供公允会计准则规定的报告就OK了,但内部管理人员需要财务信息时,除了公允会计准则规定的报告外,我们更应该提供能满足以下要求的会计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信息使用者
蓝梦与信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九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第十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第十八条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第十九条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第二十条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第二十一条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第二十二条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第二十三条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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