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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终结广场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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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huan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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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史上的名人:

1、毛伯林(1926年3月—2018年年8月3日),男,1926年3月生,四川乐山人,中共党员、民建成员。1947年9月入成华大学(现西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学习。2018年年8月3日,毛伯林因病医治无效,在四川省人民医院逝世,享年92岁。

著作有《关于财政会计改革的若干问题》、《会计改革新思路》、《中国会计管理模式研究,以及《会计行为若干问题研究》、《试论会计文化》等多受到学术界关注并收入《会计学论文选》、《中国社会科学文库》、《今日的辉煌》。

2、易庭源是我国著名的会计学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曾任教研室主任、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兼任中国成本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武汉市会计学会顾问和湖北省成本研究会副会长等职。

著作有《资金运动会计理论》。

3、杨汝梅(1899年8月22日—1985年9月8日),字众先,河北人,会计理论家、会计教育家,中国最早的四大会计师之一,无形资产理论研究的开创者,首位列入《世界名人录》的中国会计学家。杨汝梅堪称中国会计学者进入世界会计领域,成就达到当时世界水平的第一人。

著作有《无形资产论》。

4、李天民是我国著名会计学家,中央财经大学退休教师、原会计学院教授李天民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07年12月19日16时在北京不幸逝世,享年88岁。

李教授五十余年来,以其奉献和开拓的精神致力于会计、审计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孜孜不倦,勤勤恳恳,积极推动我国会计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会计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是我国著名的会计学家。从1985年至今已为祖国培养出高质量的硕士生32名,其中7名已成为博士生。

著作有《审计学教程、新银行会计教程》,《会计核算原理》。

5、李宝震(1916—1993),江苏昆山人, 1937年毕业于天津工商学院,自1942年起历任天津工商学院教授、会计财政系主任,津沽大学副校长,南开大学教授,天津财经大学会计系教授、首任名誉系主任和博士生导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著作有《中国会计简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毛伯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易庭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杨汝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李天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李宝震

注册会计师榜样

325 评论(15)

花轮小丸子

东奥CPA税法刘颖老师是一个优雅的女人,被考生奉为女神;她是一名出色的讲师,开创了税法讲解新脉络,轻松过关1税法是她的王牌,“碎法”是她的“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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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评论(13)

贪吃的双鱼宝宝

1、阎达五

阎达五教授(1929年12月-2003年11月)生于山西祁县,1949年3月肄业于北平私立华北文法学院经济系,195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夜大学。从1950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建校至今,一直在该校工作,曾任教员、讲师、副教授、教授,担任过教研室主任、系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著作:《责任会计的理论与实践》、《社会会计》、《会计管理结构》等。

2、娄尔行

娄尔行生于1915年7月15日,祖籍浙江绍兴。1937年毕业于国立上海商学院(现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同年赴美国密歇根大学企业管理研究生院深造,1939年毕业,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MBA)。 学成回国后,他立志报效祖国。

著作:《基础会计》、《审计学概论》等。

3、葛家树

葛家树,男,1921年3月出生于江苏兴化,1945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商学院会计系。现为厦门大学会计系教授,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厦门市政协顾问,西南财经大学荣誉教授、南开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天津财经学院和江西财经大学等10余所大学兼职教授。

著作:《西方财务会计理论》、《会计学基础》等。

4、杨纪琬

杨纪琬教授,我国社会主义会计制度的奠基人,著名会计理论家、教育家,注册会计师制度重建和恢复的创始人。曾任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委兼法制委员会委员,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成本研究会副会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

著作:《会计理论探索丛书》、《经济大辞典: 会计巻》、《中国现代会计手册》 等。

5、杨汝梅

杨汝梅(1899年8月22日—1985年9月8日),字众先,河北人,会计理论家、会计教育家,中国最早的四大会计师之一,无形资产理论研究的开创者,首位列入《世界名人录》的中国会计学家。

著作:《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商誉及其会计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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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mooner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良好职业行为和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和职业道德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的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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