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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民事诉讼费用计算: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民事诉讼费用计算: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民事诉讼费用计算:其他收费规定1、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2、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7、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8、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9、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10、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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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无财产争议案件1、如果是财产纠纷,无财产争议的,诉讼费为每件50元;2、如果是婚姻纠纷,无财产争议的,诉讼费为每件交纳50元到300元;3、如果是劳动纠纷,无财产争议的,诉讼费为每件交纳10元。非财产案件具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二、财产案件诉讼费缴纳标准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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