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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级正职:一级。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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