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的风kiki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关于清算组会计科目的设置清算组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工作中基本会计核算的需要。但实务中感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因此,笔者考虑可增加一些会计科目。1 .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2. 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3. 清算组应当设置备查簿,反映和核算破产企业占有、使用而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71条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财产权利人取回。同时《破产规定》中还规定,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损毁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因此,清算组应设置相关备查账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财产。4. 可以增设“清算期应付债务”科目,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作为“清算期应付债务”的备抵科目。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出现资金紧张状况,清算组不得不借入资金支付清算费用;同时清算期间清算组需要支付破产财产的储存、管理、变卖等费用,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支付。此时需要清算组核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负债,这些债务又不属于破产债权需要单独核算,可增设这两个科目。关于企业宣告破产时资产的确认和计价破产清算会计是以企业主体资格灭失和终止生产经营为基本前提,并通过清算来实现消灭特定企业主体资格并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作为一个新的会计主体出现。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基本会计原则难以为破产清算会计采用,如历史成本原则。同时,在破产清算会计中,资产的价值更注重可变现价值。如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建立新账结转期初余额时,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不能直接按照破产企业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作为期初余额,而应当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记账,并对不符合资产定义没有变现价值的账面资产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予以核销。而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记录破产财产价值,就存在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可变现价值问题。可变现价值可以有两种途径获得:一是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二是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对于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通过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引入可变现价值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新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利用其账面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但在现实会计实务中,清算组成立时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也就没有评估值可以利用。由于新会计制度颁布较晚且没有全面强制实施,许多企业尚未采用新会计制度。因此,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首先应当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调整,然后可以利用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价原则的变化。关于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关于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由清算组和人民法院登记、审查和确认。但由于各种原因,时常有部分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前来申报债权,对于这部分负债存在是否核销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破产规定》中规定,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原因,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在清算财产分配完结之前,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随时有可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将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务核销,就有可能使破产债务失去完整性。另外,由于破产企业多数财务管理松弛,会计账目混乱,债权债务关系记录可能错误,因此,没有前来申报债权的负债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对于未申报债权的负债不予核销有助于将来核实清楚有关账目。但是由于这部分未申报债权的负债金额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已经不符合负债的定义,虽不应当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列示,但可以考虑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或者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债务及清算净损益总计之后单独列示。

我是阿晨
您好!《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全文如下:《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正文部分,共5章,22条;二是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三是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学完这三个部分,对做账和编制报表就都掌握了,关于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就算齐活了。第一章 总则总则明确了制定本规定的目的:规范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信息;制定依据:会计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本规定明确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这点很容易理解,企业都处于破产清算的地步,当然不能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了。经法院宣告破产的,按本规定要编制清算财务报表由破产管理人签章,注意,此时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是破产管理人而不是法人代表。资产的计量属性是清算价值,负债的计量属性是清偿价值。有别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因为破产企业面临的任务就是快速将资产变现,然后公平地清偿债务。此时资产的历史成本只是账面数字,能及时变现才是王道,通常资产的清算价值会低于历史成本,负债的历史成本也只是账面数字,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来计量。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文件规定企业以破产宣告日为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日期,这应该是经过一番推敲的,征求意见的时候存在三种意见:破产申请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日。那么学过经济法的童鞋知道,无论提出破产申请,还是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都不能保证企业一定进入破产清算的境地。因为还有可能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如果进入重整或和解,则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得,咱别自已折腾自已,以法院宣告破产的时点来初始计量,尘埃落定!第四章 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企业按本规定编四大表和附注,四大表即: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和债务清偿表。破产期间从法院宣告破产日开始,至法院裁定破产终结为止,这期间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提供报表的,企业应按本规定编制报表。四大表的作用:1、清算资产负债表是看报表日企业有多少资产(按清算价值计算),多少负债,资产和负债的差额计入清算净值,可正可负;2、清算损益表看清算期间的各项收益和费用;3、清算现金流量表用直接法编制,看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变动情况,包括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所得税支出的现金等;4、债务清偿表看清算期间债务清偿情况,一共有多少债务,按多少比例清偿,已偿还多少,还欠多少。报表附注主要是在四大表之外提供更详细的信息,有兴趣的盆友读政策原文,此处不扯淡。第五章 附则两句话:2016年12月20日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原来的旧文件财会字﹝1997﹞28 号废止。三、科目设置科目设置基本比照破产前原有的科目,负债类要增加“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你问杜师啥是破产费用?啥是共益债务?听我口令:回去翻一翻教材《经济法》,找到《破产法》那一章!清算净值类增加“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是个平衡器,资产和负债的差额,清算损益表中的收支相抵的净损益,都转到本科目中,你可以想像这哥们儿是“未分配利润”。清算损益类增加“资产处置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支出”等科目。还要增加“清算净损益”科目,核算各个清算损益类科目结转后的余额,你可以想像这哥们儿是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文燕大侠
企业破产清算,主要是债权债务的清理、确认,包括应交税金,这是破产清算应重点关注的问题。税务机关凭清算报告确认企业完税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公司注销。 债务确认主要是通过登报,45天后无人回函或上门追讨的债务,法律上认为债权人自动放弃。 债权确认是企业清算小组工作的重点,一般通过函证确认并派人追缴。如果注销前不能讨回,一般在清算中会被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或债权损失(坏账)处理。 对于资产,清算一般采用评估、变卖方式变现,获取的资金优先偿还员工负债、税务负债、其他负债,最后才是股东剩余,清算注销后阶段才能分配。 企业破产清算注意了上述问题,一般就可以比较顺利和快速。企业清算报告不是企业自己编写的,税务和工商都要求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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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会计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二、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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