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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借:银行存款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17借:主营业务成本78贷:库存商品78回购:借:库存商品110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18.7贷:应付账款128.7
zhijuan0628
购进样品的账务处理方法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收到样品时都应当办理入库手续。至于账务处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我们先从主导该行为的企业(假定为该样品的生产厂家)的业务处理开始分析,通常可能存在以下情况。(1)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或者购入的商品(以下简称产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会计处理:①变价销售,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类似于正常销售业务。在发出样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样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实际销售时按变价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样品”等;如果变价收入过低,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的,其调整增加的流转税额计入销售费用为宜。如果变价收入(不含税金额)低于货物账面成本的,考虑管理方面的要求,将其差额部分计入销售费用为宜。②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属于视同销售。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发出商品——样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③回收报废,按其回收入库折价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发出商品——样品”,按其差额借记“销售费用”。增值税方面,对于第①②两种情况,无疑是要计征增值税。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应该不需计征增值税。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精神,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得税方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发生本前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从原理上看,这一规定同样是针对第①②两种情况。(2)名为样品,实际是具有折扣性质,即按经销商、客户采购量供给一定数量的样品,这具有供其展销和鼓励增加采购量的双重意义,这种情况下,会计上可按商业折扣进行处理。增值税方面,虽然有观点认为,相关规范中所称折扣销售仅限于价格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中曾明确,对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可依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通常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实物折扣以合理方式转换为价格折扣并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可以按折扣后金额计缴增值税。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曾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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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可以记为负债、财务费用或者购进商品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一般有3种情况: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卖方有回购选择权;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应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及是否放弃对商品的控制而定。
第一,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
若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表明该商品因增值而获得的收益归买方所有,因贬值而遭受的损失也由买方承担,但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买方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
若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无论是哪种情况,卖方均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种销售回购本质上不是销售,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此项业务。
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价视为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售后回购业务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因此,商品售出时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时需计算进项税额。
第二,卖方有回购选择权。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根据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定是否作为销售收入核算。
在存在回购选择权的情况下,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上,则可认为卖方很可能回购商品,应视同融资协议,比照上述会计处理进行核算。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下(含50%),即商品回购的可能性不大,则卖方可在商品售出时确认销售。
如果合同规定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卖方一般不会回购。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已转移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及放弃对商品的控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根据稳健性原则,可在回购选择权期满时确认销售收入,其会计处理与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相同。卖方是否行使回购选择权,根据回购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回购日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时,卖方一般会回购;否则,一般不会回购。
第三,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
买方选择权回购是指购买方将商品买回后,有权在一定时期内要求销售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商品购回。对于买方选择权回购,卖方应根据买方行使该权利的条件以及商品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买方是否会行使该权利。
当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时,买方一般不会要求卖方回购,反之则可能要求卖方回购。卖方应对买方是否会要求回购做出判断,比照上述“卖方选择权回购”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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