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好锅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甲公司20×3年的所得税费用=(210-10+20-5/25%)×25%+(25-20)=55(万元)因为所得税费用核算的是当期的数据,是发生额的概念。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25-20=5。税法当期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不认可的,但是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加上这部分了,所以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减去这部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即-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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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淼淼
商誉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因为商誉的计税基础是0,所以其只能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若是商誉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话:借:商誉贷: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样的话就会形成死循环,所以准则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规定商誉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只有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中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报表的时候是要反映在合并报表中的。所以要确认为递延所得税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是要调整商誉的(即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对应科目是商誉的)。而其他情况,产生暂时性差异是影响当期损益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的,因此确认递延所得税是要影响所得税费用的。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差额为商誉,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就对应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差额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就对应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存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于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也就是合并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原账面价值)不一致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合并形成商誉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零造成的
馋猫爱鱼鱼
您好,首先我们之所以有“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因为税法口径和会计准则口径产生了差异。对于资产如果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计提时“其他债权投资”确认的是“其他综合收益”,并不影响损益,所以“递延所得说资产”的对方科目也是“其他综合收益”而不是“所得税费用”这个损益类科目。当你金融资产出售时,盈利和损失就实际发生了,税会差异就没有了,所以要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当时计提时的对方科目是“其他综合收益”,故转回时对方科目也是该科目。只要是原先计提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税会差异消失,就应该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无论对方科目是“其他综合收益”或“所得税费用”都要转回。因为递延所得税存在的前提“税会差异”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