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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的发展,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经深圳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特区企业)。特区企业设在国外境外和内地的企业,应遵循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法规和规定,当地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准则。第三条会计应提供有助于搞活微观,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增值,作出相应经济决策所必需的有用的会计资料。第四条特区企业必须在注册登记所在地设置完整的会计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按照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第五条特区企业组织会计核算时,所用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用中文(汉字)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等)。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办理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手人和有关负责人签署证明。货币奖金的收付,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应由出纳和物次保管人员负责办理,并定期与会计记录相互核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必须审查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第七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准则制定各行业通用的示范会计制度及有关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企业单位根据本准则,参照通用的示范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办法。第二章基本准则第八条特区企业在组织会计核算时,应以下列会计假设条件为前提。一、会计主体假设。特区企业会计核算以企业为主体,核算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企业所有者(投资者)本身的经济活动,不属于企业会计核算范围。二、持续经营假设。特区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确定会计政策、程序和方法,应以企业现时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长期的、持续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三、会计分期假设。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时效性,满足企业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决策和管理上的需要,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帐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四、货币计量假设。特区企业会计核算主要以货币作为计算单位和计量尺度,反映和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货币计量假设以币值稳定不变假设为前提。在币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允许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整。第九条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地方性的法规。并贯彻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保证企业财产的完整。第十条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确实可靠,全面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一切信息,必须建立在可查证基础上,做到资料可靠,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第十一条一致性原则。特区企业依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所确定的各种会计处理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外币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方法、损益计算方法等,前后各期必须连贯一致,互相可以比较。如因企业规模或其他重要原因改用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时,事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必须将会计处理方法变动前后的数据和结果,在会计报告中详细地加以说明。第十二条配比原则。会计核算在确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时(利润或亏损数额),要把与本期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等一起计算入帐,配合一致加以确定。在确定某一对象的收入时,也要把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等一起计算入帐,配合一致加以确定。第十三条重要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对于影响决策的重要内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并在会计报表中重点说明。对于次要的内容,可适当简化核算,合并反映。企业在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时,应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第十四条充分反映原则。特区企业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按规定设置完整的会计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传达的会计信息必须充分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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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农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农业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及隶属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农业企业以及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属的单独核算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参照本制度设计的格式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 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数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二、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 产 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4 坏帐准备 8 116 应收家庭农场款 9 118 内部往来 10 119 其他应收款 11 121 材料采购 12 123 原材料 13 128 农用材料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1 材料成本差异 16 132 在途商品 17 133 库存商品 18 134 商品进销差价 19 136 幼畜及育肥畜 20 137 产成品 21 139 待摊费用 22 141 长期投资 23 151 固定资产 24 155 累计折旧 25 156 固定资产清理 26 159 在建工程 27 161 无形资产 28 171 递延资产 29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 债 类 30 201 短期借款 31 202 应付票据 32 203 应付帐款 33 204 应付家庭农场款 34 205 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 35 206 专项应付款 36 209 其他应付款 37 211 应付工资 38 214 应付福利费 39 221 应交税金 40 222 应交包干利润 41 223 应付利润 42 229 其他应交款 43 231 预提费用 44 241 长期借款 45 251 应付债券 46 261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47 301 实收资本 48 311 资本公积 49 313 盈余公积 50 321 本年利润 51 322 利润分配 四、成 本 类 52 401 农业生产成本 53 411 工业生产成本 54 421 运输成本 55 431 施工成本 56 441 辅助生产成本 57 450 制造费用 五、损 益 类 58 501 营业收入 59 502 营业成本 60 503 营业费用 61 504 营业税金及附加 62 511 其他业务收入 63 512 其他业务支出 64 521 管理费用 65 522 财务费用 66 531 投资收益 67 541 营业外收入 68 542 营业外支出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企业内部所属单位实行单独核算的,企业可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单独核算单位可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增设“备用金”科目。 4.预收、预付帐款较多的企业,可增设“预收帐款”科目和“预付帐款”科目。 5.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 6.有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货的企业,可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7.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企业,可增设“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8.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9.企业可将“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分为“农业生产成本”、“林业生产成本”、“畜牧业生产成本”、“渔业生产成本”、“副业生产成本”、“机械作业成本”等六个科目。 10.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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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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