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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nkl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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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ll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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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的岗位职责说明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包括岗位职务范围、实现岗位目标的责任、岗位环境、岗位任职资格及各个岗位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大家知道岗位职责的格式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中级会计师的岗位职责说明,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职责:

1、负责企业的账务处理

2、负责企业税金的计算、申报

3、及时做好会计凭证、账簿账册、文件资料、会计报表等财会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工作。

4、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各种帐目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财务情况。

5、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任职资格:

1、会计相关专业,拥有中级会计师证书;

2、拥有会计多年经验,能力突出者优先;

3、认真细致,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4、思维敏捷,接受能力强,能独立思考,善于总结工作经验;

职责:

1、审批财务收支,审阅财务专题报告和会计报表,对重大的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进行会签;

2、编制预算和执行预算,参与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3、审查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4、制订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5、组织编制与实现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与成本费用计划。

任职资格:

1、会计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优先考虑

2、认真细致,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3、思维敏捷,接受能力强,能独立思考,善于总结工作经验;

4、熟练应用财务及Office办公软件,对金蝶、用友等财务系统有实际操作者优先;

5、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6、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具备会计中级资格证者优先考虑。

职责

1、负责全国各区域、不同规模的客户全盘账务处理;

2、审核记账人员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3、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财税咨询服务。

任职要求: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扎实的会计及税务理论知识,具有良好表达沟通能力;

2、 3年或以上财务工作经验,已考取中级会计师职称,会计师事务所及管理咨询公司经验尤佳;

3、熟悉国家金融政策、企业财务制度、流程及相关财税法律法规;

4、责任感强,作风严谨,工作认真,有较强的人际沟通与协调能力。

职责:

1、审批财务收支,审阅财务专题报告和会计报表,对重大的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进行会签;

2、编制预算和执行预算,参与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3、审查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4、负责审核公司本部和各下属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和集团公司会计报表,编制财务综合分析报告和专题分析报告,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5、制订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6、组织编制与实现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与成本费用计划。

任职资格:

1、会计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3年以上工作经验,有融资相关经验;

3、认真细致,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4、思维敏捷,接受能力强,能独立思考,善于总结工作经验;

5、熟练应用财务及Office办公软件,对金蝶、用友等财务系统有实际操作者优先;

6、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7、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具备会计初级资格证者优先考虑。

职责:

1、负责全盘账务处理;

2、处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以及日常账务;

3、对客户财税问题给予专业的回复

4、熟悉行业的财税政策,并定期搜集整理相关财税政策

5、完善税务体系,进行税务筹划,制定相关税务制度

任职资格:

1、具备中级会计师职称及以上,持有中级会计师证,

2、至少3年以上财务会计相关工作经验,有税务工作经验,税务等相关法律及专业知识

3、掌握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相关操作经验

4、熟练掌握ERP系统及用友、金蝶等相关财务软件

中级会计保密审核

249 评论(10)

空山青雨

你好,高顿教育为你解答!

中级会计职称报考流程如下:

81 评论(9)

520美食吃货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指南2008-11-27 09:41考试简介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1。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报名手续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0月中旬到11月底。 2009年报名时间安排:2008年12月2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09年度考试报名工作。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至12月25日,补报名开通时间为2009年1月4日至11日。 2009年全国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汇总>>> 2009年全国会计职称考试考务日程安排通知>>>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5月16、17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如下: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17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考试大纲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附:2008年考试大纲】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成绩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2-5-7 【大 中 小】【打印】 (2000年9月8日 财政部、人事部 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 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 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的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 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人事部、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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