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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zhang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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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第三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第九条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第十条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中完成转所操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mis.cicpa.org.cn)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第十七条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06]68号)同时废止。

注册会计师协会2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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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keybenben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字[2008]105号、《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注协〔2009〕9号)

二、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应向天津注协提交的材料: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本市转所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转所申请表请在天津注协网站首页“资料下载”里下载;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3.与转入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原件留复印件);

4.外地转入我市的注册会计师需提供该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5.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原所是出资人,必须先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并到天津市财政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后再到协会办理转所手续(需向协会提供股东会决议、退股协议等)。

三、具体转所程序如下:

1、本市转所:(1)由事务所为转所申请人办理转所手续,向市注协提转所(会)申请表→(2)市注协审核转所材料,对符合转所条件者在转所(会)申请表上盖“转所(会)专用章”→(3)市注协留存一份转所申请表,返回2张转所申请表由转入转出所各留存一份;

2、跨省转所:(1)由事务所为转所申请人办理转所(会)手续,先向转出地注协提交转所(会)申请表→(2)转出协会在转所(会)申请表上盖“转所(会)专用章”→(3)转入协会对符合转所条件的在转所(会)申请表上盖“转所(会)专用章”,返回2张转所申请表由转入、转出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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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487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1、申请设立一般合伙企业会计事务所,需要两个以上合伙人。

2、申请设立特殊的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时,其合伙人需要15人以上,注册会计师需要有60多名会计师,合伙人不得超过60岁,他们还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过去3年没有申请会计,没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财务部门决定不受理、核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书面合伙协议。

4、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固定办公场所,此外,拟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不应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使用侵犯公共利益或误导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名称。

(二)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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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樱花ran

一、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受理条件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及固定的办公场所;1、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2、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上述合伙人应当具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具备依法成立3年以上,注册会计师数量不低于50名(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事务所商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合伙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前3年内该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设立的分所应具备分所负责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有固定办公场所。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三、所需资料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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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姑娘0122

有两个人以上的合伙人,且具备专业注册会计师五名以上执业满两年,有事务所合伙协议,固定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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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女小楠

注册会计师事务,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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