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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会计师为什么会存在道德困觉。
(一)利益的驱使
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追求最大利益而失去理性则是注册会计师违规违法的根源。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驱使下,一些注册会计师失去理性走上唯利是图的道路,与公司串通作弊。
(二)不道德收益与不道德成本不对等
审计人员在职业过程中,会反复使用博弈的思想,权衡放弃道德所带来的风险和收入。当管理当局给予注册会计师隐性贿赂额不能抵消注册会计师出具错误意见审计报告的惩罚时,注册会计师将回避审计风险,尽可能出具正确审计意见报告。反之,隐性贿赂的利益诱惑就会促使注册会计师情愿承担一定的审计风险,出具错误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内在矛盾
二,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诚信、独立性、客观公正、良好的职业行为和保密性。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三,简述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有五方面的内容:
第一,为独立、客观、公正,其中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所谓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客观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平,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公正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正。
第二,为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其中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应有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第三,为保密,保密性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
第四,为职业行为,职业行为要求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第五,为技术准则,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其中,应当遵守的技术准则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判断,确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包括:(1)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2)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3)终止业务约定;(4)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在具体工作中,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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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第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三)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材料。第七条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第九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第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2)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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