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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第一年借:长期应收款 9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期末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贷:财务费用 4880第二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贷:财务费用 3348第三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贷:财务费用 1772注: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二、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53(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贷:长期应收款 34533财务费用 4200(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贷:长期应收款 34533财务费用 2871(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34534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贷:长期应收款 34534财务费用 1476(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17%=714(元)借:银行存款 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 4914贷:长期应收款 34533财务费用 4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14(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17%=488(元)借:银行存款 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 3359贷:长期应收款 34533财务费用 287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8(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17%=251(元)借:银行存款 34534未实现融资收益 1727贷:长期应收款 34534财务费用 147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1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更为合理。从会计处理上看,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从会计实务上看,税务部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系统会根据输入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一次确认增值税处理,则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应为80000元,税款却为15053元,显然这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法开出的。而采用分期确认增值税额方式,第一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80000元,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4200元,税款714元(4200×17%);第三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1476元,税款251元(1476×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总额88547元,税款总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销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货款,又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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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 120000贷:库存商品 120000(2)按合同规定每期收到应收的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35.0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6(3)结转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贷:发出商品 30 000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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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处理:销售商品分期收款一般收取的总价款比正常现货销售(一般指收款期限在1个会计年度内)的价款高得多.因此,会产生一部分融资收益.该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应该在这5年内平均分摊. 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收款总价款-正常现货销售价. 营业收入按照正常现货销售价来计算. 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借:银行存款 长期应收款---**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开票金额和价外费用来计算)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在剩余年限内平均分摊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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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借:长期应收款 9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期末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贷:财务费用 4880第二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贷:财务费用 3348第三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贷:财务费用 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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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年借:长期应收款 9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期末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贷:财务费用 48802、第二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贷:财务费用 33483、第三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贷:财务费用 1772注: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扩展资料:(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计算确定的融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入当期收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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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其会计处理问题主要是以下两种:一、合同、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帐务处理才能通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否则不通过此科目,直接记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二、对有些购货单位不存在,货款事实上收不回来,应作为坏帐处理,转入管理费用。案例分析:10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华华商场发出办公桌椅800套,单价1500,税率17%,按合同规定发出产品时收取价款的40%,余额在明年收回。借:银行存款—工行 5616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办公桌椅 480000.00(800*1500*0.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1600.00(480000*0.17)如果采用分期收款,公司一次性开来全部货款的发票,税法规定当期开出的发票需要一次性缴纳。所在这里销项税额写全部货款的。收入则按40%的货款收入入账。借贷方差额部分先记入“应收账款”那么分录:借:银行存款—工行 561600借:应收账款—华华商城 122400贷:主营业务收入—办公桌椅 48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1500*8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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