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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设置、保管
账簿设置、保管
1 一般规定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2002.10.15)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4.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2002.10.15)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2002.10.15)
8.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2002.10.15)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2002.10.15)
11.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2002.10.15)
12.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1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才是黄蓉
任何会计主体都必须设置的账簿有日记账簿、总分类账簿以及明细分类账簿。 序时账簿,又称日记账,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主要分为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是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凭证,序时逐笔登记的账簿。 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银行存款收付凭证,序时逐笔登记的账簿。 总分类账簿,简称总账,是根据总分类账户开设的,总括地反映某经济活动;总分类账簿主要为编制财务报表提供直接数据资料,一般采用订本式账簿,通常采用三栏式。 明细分类账簿,简称明细账,是根据明细分类账户开设的,用来提供明细的核算资料。明细分类账簿可采用的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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