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豆腐腐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财务人员应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加以控制并予以确定。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第七条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第八条规定,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第九条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 新准则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既重视数量标准(半数以上),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加间接拥有;又强调质量标准(实质控制)。无论是量的标准还是质的标准,其实质都是“控制”。但这种双重标准的存在,产生了一个弊端,即在对间接控股和交叉控股的处理上,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局面,直接影响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下面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一)多层控股 (二)交叉控股 笔者认为,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优先考虑加法原则,即实际拥有一个企业经营、财务决策及获益的权力,无须计算有效的持股比例,就可以直接将子公司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对持股比例的计算,由于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更为科学合理,所以应该采用乘法原则编制合并报表,计算合并数额,即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应运用加法原则,在编制合并报表确定持股比例时应运用乘法原则。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抬头走我路
半数以上。
老准则即1992年11月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3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财会字[1995]11号文规定,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该将符合如下条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和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的(不含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母公司虽然不持有被投资企业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在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①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③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新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于合并范围的规定则更强调“应当以控制不基础予以确定”。即不论拥有权益性资本的比例为多少,只要能控制,均应纳入合并范围。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馨怡FANG
国有企业和一般公司制企业一样,合并财务报表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1.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纳人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通常包括如下三种情况:(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2.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情况条件(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3.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对潜在表决权的考虑(1)所称潜在表决权,是指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不包括在将来某一日期或将来发生某一事项才能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才能执行的认股权证等,也不包括诸如行权价格的设定使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转换为实际表决权的其他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2)企业应当考虑影响潜在表决权的所有事项和情况,包括潜在表决权的执行条款、需要单独考虑或综合考虑的其他合约安排等。(3)不仅要考虑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潜在表决权,还要同时考虑其他企业或个人在被投资单位的潜在表决权。(4)不仅仅要考虑可能会提高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的潜在表决权,还要考虑可能会降低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的潜在表决权。(5)潜在表决权仅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控制的考虑因素,不影响当期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分配比例。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