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亦成诗
一、”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此说法错误。应为”最近”连续五年和从事“下列”审计业务(即必须是文件中列举的业务)。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其中第四条规定如下: 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口秋口秋
“股东”的说法明显错误,事务所对于有限责任的股东没有资质限制,人家只出钱,承担有限责任。而对“合伙人”的规定符合相关规定。另外,我国新公司法允许合伙人以“专业劳务”出资,即注册会计师可以以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CPA职业经历)作为出资。有问题可以再追问~
青藤6970
会计事务所合伙人首先必须是注册会计师。(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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