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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1号》,事业单位收到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应按调出方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即净值+税费。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基础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产业革命)以前,会计上几乎没有折旧概念,此后,由于大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特别是铁路的发展和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人们产生了长期资产的概念。
并要求区分“资本”和“收益”,因此而确立了折旧费用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费用。折旧概念的产生即是企业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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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的预测只是一种估计,因此有很大的不准确性,有时偏差会很大。根据该标准,企业应至少在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和调整。
修改后采用的会计估计比修改前更合理,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企业应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并按未来适用的方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但是,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改变,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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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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