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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添Ja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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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黑芝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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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亦称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三者构成。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民间审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独立承办审计业的组织,是独立存在的经营性中介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是部门、单位内部从事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是组织内部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都是我国完整的审计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特征突出、自成体系、各司其职,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审计相对于外部审计具有如下特点: 1、在审计性质上,内部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履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只对本单位负责;外部审计则是由独立的外部机构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签证活动,对国家权力部门或社会公众负责。 2、在审计独立性上,内部审计在组织、工作、经济方面都受本单位的制约,独立性受到局限;外部审计在经济、组织、工作等方面都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3、在审计方式上,内部审计是根据本单位的安排进行审计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外部审计大多则是受委托施行的。 4、在工作范围上,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涵盖单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等;外部审计则集中在企业的财务流程及与财务信息有关的内部控制方面。 5、在审计方法上,内部审计的方法是多样的,应结合组织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审的一些程序;外部审计的方法则侧重报表审计程序。 6、在服务对象上,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单位负责人;外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各相关利益方。 7、在审计报告的作用上,内部审计报告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不能向外界公开;国家审计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要对外公示;社会审计报告则要向外界公开,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具有社会鉴证的作用。 8、在审计对象上,国家审计以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及大型骨干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运作情况为主;社会审计对象则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单位;内部审计的对象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9、在审计权限上,国家审计代表国家利益,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既有审查权,也有处理权;社会审计只能对委托人指定的被审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鉴证;内部审计有审查处理权,但其内向服务性决定了其强制性和独立性较国家审计弱,其审查结论也没有社会审计的社会权威性高。 10、在审计监督的性质上,国家审计属于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社会审计属于社会监督,国家法律只能规定哪些企业必须由社会审计组织查账验证,而被审计企业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则是双向自愿选择的关系;内部审计是单位自我监督。 11、在依据的审计准则上,国家审计所依据的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社会审计依据的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所依据的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各具特色,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应该而且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二、明确协调目的,讲究协调方法,注重协调效果,切实做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基础在于: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内容、范围、标准、依据、程序、方法,有很多相通相近之处。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外部审计提供的相关资料,提高审计效率,可以委托社会审计协助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甚至可以与有实力、信誉好的社会审计机构结成战略合作联盟,进一步加大对单位内部的审计监督力度;外部审计可以向内部审计了解情况,在工作中得到内部审计的配合与支持,也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要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紧紧围绕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目的开展。协调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对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其中应着重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要在以下五个方面注意沟通:一是知识沟通,注意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学习专业知识,收集政策法规及管理信息,讨论管理薄弱环节,明确审计工作措施;二是审计范围沟通,外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双方的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三是审计工作底稿沟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必要的范围内交流相关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作量,利用对方工作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四是审计结论和管理建议沟通,外部审计通常应就可能影响内部审计的重大事项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五是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沟通;内部审计应与外部审计探讨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的缺陷,并及时提请对方改正,以降低审计风险。 第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要注意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合作:一是在内部控制方面,内部审计首要目标是评价和评估内部控制系统,它通过风险评估来进行内控系统的审计。外部审计则需要对会计系统和控制环境进行初步的评估,进而进行内部控制测试并决定实质性审计的时间、范围和程序。会计系统和内部控制受到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共同关注,当外部审计认为内部审计采用了适当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并能提供内部控制健全性的保证时,外部审计可以据此决定审计程序和重点范围,从而提高审计的效率;二是在揭示和防止舞弊方面,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都有责任防止和发现舞弊。这方面内部审计比外部审计有着更宽的角色,它可以执行系统审计包括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像考虑财务经营系统审计的常规风险一样考虑舞弊的风险,内部审计也可以参与任何特定的舞弊的调查。外部审计则更为关注舞弊可能引起的财务报表重大误报的风险,外部审计在评估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时应考虑内部审计关于舞弊的检查活动;三是在改进建议方面,提供整合治理报告内容方面的保证是对内部审计的要求,同时内部审计还可能对整合治理的程序进行检查和报告;外部审计则需要对整合治理的报告中有关内部财务控制方面的陈述进行检查。因此内部审计在编制整合治理报告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关于整合治理方面的控制系统的意见,都会被外部审计在执行检查中加以考虑;四是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方面,外部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特别是外部审计所指出的薄弱环节,内部审计要进行跟踪调查核实,看其是否已采取改进措施等。内部审计要利用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内部审计要向外部审计提供所需要的审计成果,及时沟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扩大审计影响。 行检查。因此内部审计在编制整合治理报告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关于整合治理方面的控制系统的意见,都会被外部审计在执行检查中加以考虑;四是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方面,外部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特别是外部审计所指出的薄弱环节,内部审计要进行跟踪调查核实,看其是否已采取改进措施等。内部审计要利用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内部审计要向外部审计提供所需要的审计成果,及时沟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扩大审计影响。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只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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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o乔纳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的;(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的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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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为的顺利推进及今后的健康发展,以下几点应当引起有关职业监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度重视。1、应遵循市场机制的选择准则在当前形势下,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需要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和鼓励事务所之间的合并。大力推动行业内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完善注册会计师协会职能,为事务所合并创造良好的条件,提高事务所合并的市场效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措施要以市场机制为准则,即确保会计师事务所能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选择适宜的合并、重组对象,而决不能实行政府强制联合,搞“拉郎配”。否则,将会严重影响事务所以后的和谐运作与进一步扩展,因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毕竟是人力资本高度密集型的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亲和力、积极性和责任感是决定事务所兴衰存亡的关键因素。在合并过程中,即使需要借助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威,以加快实现审计市场的结构调整,政府部门也只能通过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如由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联合发文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准入标准,比如要求事务所具备50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有5年以上上市公司审计的资历和良好记录等)来引导、促使事务所通过合并和重组走规模经营道路,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2、应合理确定合并后的组织形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中国只准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组织形式无疑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作用,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当程度上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其规模扩展只能局限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中国财政部2000年3月24日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不主张采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而是主张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合伙制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的利益(包括人力资本投资)与事务所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命运密切相关,更要增强风险、责任、质量和品牌意识。正因为如此,合伙制长期以来是西方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主流,也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众多会计审计界人士所倡导。但本文认为,合伙制并非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佳选择。理由是,中国人“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传统观念很强,团队意识较差,实行合伙制不便于事务所做大。同时,中国缺乏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难以使事务所的合伙人真正承担起无限责任。事实上,即使在西方国家,由于审计“诉讼爆炸”的冲击和过重法律责任的困扰,对外筹资的局限性,以及规模扩大后内部经营决策和管理难度的加大,许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90年代后也已逐步将合伙制改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将两种组织形式的优势有机结合,形成新的事务所组织形式无疑将有利于事务所扩大规模和发展。3、应建立良好的内部运作机制合并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寻求更好发展的途径,因此合并后要尽快实现人事、财务、执业标准的统一和企业文化的融合,制定出可行的发展战略(尤其是包括业务类型、服务区域、客户面向等在内的市场战略),设计出相应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建立起有效的质量控制和审计风险防范系统。一味贪大求快,为资格而战,就极易陷入做大做不强、更做不久的境地。4、应对合并的趋向有个正确认识事实上,不同规模大小的事务所,其服务范围和能力各不相同,大型事务所人员多,服务种类齐全,能够为大型企业提供全面的会计、审计和管理咨询服务。中型事务所主要为中小型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同时也兼顾少量较大的客户。小型事务所人员较少,数量最多,基本没有分支机构,通常服务于规模较小的客户和非营利性组织,更适合于提供代理记帐、税务咨询等服务,经营的灵活性较强。合并不是旨在消灭数量众多的中小型事务所,最后整个行业只保留几个巨头,而是要形成大、中、小并存,但法定审计业务则由极少数执业质量高、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事务所控制的行业格局。如前所说,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同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即便在证券上市公司审计和其他类型重要审计业务已完全由“五大”会计公司控制的美国,区域性、地方性的中小规模事务所仍然具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和竞争平台,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因此,合并切记不能盲目,要根据不同规模事务所的特定而点。5、应以事务所合并为契机,培育分层竞争与协作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市场结构经过清理整顿以后,中国目前尚有6000多家事务所,究竟它们应该形成一种什么样的注册会计师市场结构呢?由于大中小事务所并存的局面,应该可以形成在大中小事务所普遍参与的基础上,使行业内部逐步呈现以集团事务所和骨干事务所之间竞争的趋势。同时又使行业内事务所间竞争呈现分层的特点,大型骨干事务所之间进行高层次、大市场的竞争,那么中小型事务所就进行小市场、低层次的竞争。这样,大中小型事务所一方面都有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又因竞争空间错开,有利于减少行业内资源浪费,真正实行多层次多级竞争与规模经济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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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即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以下三方面的业务: (一)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 3.代理记账; 4.代理纳税申报;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培训会计人员; 7.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8.资产评估; 9.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10.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三)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以及有关三资企业税法的规定,三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验资业务包括设立时验资和资本变更时验资;审计业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 2.根据公司法《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及证券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业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以及这些企业的验资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办理。 3.除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也应由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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