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吃不懒做也
自产产品用于捐赠的根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但在财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只要计提相关销项税就可以了。1、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借:主营业务成本(捐赠货物成本) 贷:库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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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结转,但要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额,具体分录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售价*17%同时做如下分录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清砖淡瓦
自产产品用于捐赠不需要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为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扩展资料: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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