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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田和美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机密;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 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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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它与监理有什么区别? 工程担保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共投资建设领域,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这项制度的推行保证了建筑业快速健康的发展。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国际贸易组织及许多国家政府文件都对工程担保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工程担保已经为世界建筑行业普遍接受和应用的一种国际惯例。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与工程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风险管理机制。依据"菲迪克条款",工程保证担保来源一是专业化的保证担保公司,二是银行。但在美国,由于银行不具备专业背景,工程保证担保一般不由银行提供。工程保证担保包括16种形式,应用最多的主要有4种: 1.投标保证担保。它主要用于筛选投票人。国外无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市场准入把关通过保证担保人对投标人严格的资格审查来完成。投标保证担保要确保合格者投票以及中标者将签约和提供业主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保证担保。 2.履约保证担保。业主得到保证,承包商将履行合同的一切条款。一旦承包商违约,保证担保人要代为履约或赔偿。 3.预付款保证担保。它确保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人工资、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费用,将按照工程进度由承包商按时支付。 4.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它通过对业主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确保工程费用及时支付到位。一旦业主违约,保证担保人将代为履约。工程保证担保与监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后者侧重建筑产品技术标准的检验、监督和控制。前者主要在经济责任的制约机制上用力,调动工程行为主体的内在因素,加大违约成本,促其自觉履约,避免赔偿。保证担保与监理的关系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取代,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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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观察历年真题可以看出考试题型包括概念内涵、外延、责任主体、规范条件、数字、时间、流程排序、比较、计算、识图等内容。可谓是内容繁多,覆盖范围广,难度有所增加。比如:1、施工的项目管理、组织、设计的内容和编制方法、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项目经理的任务和责任,施工的风险管理,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和计算。2、建设工程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和支付、施工成本管理的任务、程序和措施。成本核算、分析和考核。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目标和任务。施工进度计划的类型及作用,计划的编制方法,进度控制的任务和措施。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方法,事故预防与处理。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施工承包模式,合同和物资采购合同,计价方式,执行过程的管理,合同的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工程保险、担保,施工信息管理的任务和方法,施工文件归档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注册职业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的方针,制度,负责人施工现场的带班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群防群治制度。3、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自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4、施工作业人员履行的相关义务,享有的相关安全生产的权利。5、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和三项岗位的考核,培训等,施工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专业:1、机电工程常用材料、常用工程设备、测量技术、起重技术、焊接技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技术,工业管理工程、动力设备工程、静置设备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防腐蚀与绝热工程、工业炉窑砌筑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施工技术。2、机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施工合同管理,机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资源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成本管理、结算与竣工验收,工程项目试运行管理、保修和回访,计量、建设用电及施工、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工业安装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要求,机电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市政工程专业:1、城镇道路工程结构与材料、基层施工、面层施工,城市桥梁结构形式及通用施工技术,水处理场站工程、明挖基坑、城市桥梁上部结构、管涵和箱涵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与施工方法,喷锚暗挖(矿山)法施工,水处理场站工艺技术与结构特点,城市给水排水管道,城镇供热管网,城镇燃气管道,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施工,施工测量,监控量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合同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成本管理、组织设计、现场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2、城镇道路、城市桥梁、城镇管道、城镇水处理场站、城市轨道交通的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明挖基坑与隧道施工安全事故预防,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防,市政公用工程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竣工验收与备案、项目施工相关法律规定、项目施工相关标准、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水利水电专业:1、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及建筑材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与河道截流,水利水电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施工导流。公路工程专业:1、公路工程常用材料,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建筑工程专业:1、砂浆的主要技术性质。2、防水工程施工技术。3、焊接变形的控制。结构的两种极限状态。4、钢结构施工技术,焊接缺陷。5、房屋结构平衡技术要求,平面力系的平衡条件及其作用。6、施工总平面图的设计内容,施工总平面设计原则,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要点。7、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荷载的分类,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常见的荷载变动,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建筑钢材的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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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担保的标的额较大,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有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行为,有权拒绝。 (四)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除斥期间、可变期间、保证期间)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一)施工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详见本书“IZ303013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多为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通常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 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质权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 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质押的分类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定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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