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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果果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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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头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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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资格证书以后在3年以内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④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成绩查询—成绩合格—证书领取—注册受理—注册审查—决定—通知  受理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初始注册提交:  ①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②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④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⑤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⑥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交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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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饭无范儿

这个没有什么硬性规定,一般延期初始注册的,再注册时需要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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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老者

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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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妮新娘

国家规定自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如果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因此,考生三年未注册,想要继续注册,则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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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爱美食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三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1、申请注册期限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2、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无犯罪记录  身体健康  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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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晴天娃娃o

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中华国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宣布,为乜,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察认定或测验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况。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历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职员,应该通过聘请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看法,并将初审看法和全体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讯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体申报资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革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议。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看法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历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断定。对同意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应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造。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破天一剑窝窝,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须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历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实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到达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革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须要增添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供给相应的资格证实。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整民事行为才能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分尚未履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履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分决议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产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纪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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