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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知识点二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机密;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 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知识点三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知识点四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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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机密;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 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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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电子化试点范围扩大,从业人员管理再革新-工保网要实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数据的信息化,全面推行证书电子化是其重要切入口。随着2017年9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首张电子证书在江苏省的诞生,各资质证书的电子化试点工作逐步在多地开展:2018年5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同意于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四川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2018年12月 住建部发布《关于同意在河南等省(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同意于河南、福建、吉林三省和北京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至此,全国各地已经开展电子化试点的证书共达七种: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3)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6)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7)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已自2018年12月13日起全面停止考核发证工作,因此住建部第二次的复函还就北京市的电子化试点证书进行了更新。除逐步扩大以上六种证书的电子化试点地区外,住建部还着手开展了其余证书的申报流程电子化工作:2018年10月,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同时,通知还要求在2019年1月1日前,完成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与新系统对接,并上传二级建造师相关数据。不难想象,继一建的申报和审批电子化后,二建的注册流程电子化也将指日可待。势不可挡的证书电子化进程,俨然吹响了建筑业革新的号角。1假证、挂证迎来终极利器建筑业苦证书乱象久矣:证书“难确认、易伪造”等问题层出不穷。证书真假难辨,挂证乱象丛生,一方面带来了招标投标乃至现场施工的管理困难,另一方面也造就了行业竞争的不良发展。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证书管理的落后:分割的证书管理模式为假证的泛滥提供了空间、为挂证的出现提供了机会,偏低的证书电子化程度也加大了线上、线下业务办理的难度。而推行电子化证书,能够从根本上扼杀证书乱象。电子证书以信息技术为载体,能够实现证书审批、拟制、签发以及归档的电子化。除了制证成本和归档成本的降低外,电子证书的最大优势在于:作为实体证书唯一对应的电子映射文件,其能够经由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球各地、全天24小时联网查询。因此对于行业而言,无论是发证还是管理都更为高效:电子证书的应用不仅意味着发证流程的透明化、行政成本的最小化,还意味着伪证假证的无处藏身,以及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如上海市住建委在《关于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对骗取、转让或者涂改电子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证书,并报市住建委和人社局备案。电子证书的进步意义,对于证照使用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的规范化无疑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2执业一体化发展再添助力电子证书的革新意义,对于执业一体化同样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对于持证者而言,无论是拿证还是用证都将更为便利:拿证方面,自成绩发布至拿证注册的时间间隔被大大缩短;用证方面,携带实体证书和留存证书复印件等麻烦也被直接省却。更显著的是,用人单位“人走证留”的现象将不复存在,持证者权益也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也有不少从业者发出了“实体证书更踏实,有成就感”的反对之声,还有相当多对于“证书含金量变化”的担忧。如果说前者还是对于变化的抗拒外,后者的焦虑却不完全是空穴来风。2017年7月,住建部发布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除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外,还明确: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2018年10月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试运行,也被视为证书信息全国共享、资格证书全国执业的前兆。而电子证书的信息互通共享,某种程度也预示着跨省注册、异地执业的即将到来。电子证书的全国通用,还必然会颠覆当前各省分数线不同的考试现状,并洗牌省际需求量不同、含金量不同的应用现状。至于这是否有利于证书含金量,仍需要实践检验。电子证书的提出和应用,是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典型缩影,更是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的关键一笔。当然,革新证书管理制度,其初衷还是为了维护从业人员权益、促进人才健康发展。因此,即使全国执业是必然趋势,建筑师们仍旧有不少时间为之准备。▎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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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造价师执业范围:第一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并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第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共同建立健全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和国际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料测量师)的互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第五条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其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上签章。第七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扩展资料:造价工程师通过各省自主命题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师是由原全国造价员取消后,新增的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造价员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级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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