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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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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一、首先要清楚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三)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二、(一)二级建造师三年一注册,初始注册是指第一次注册,转注是指单位变更后,将原注册单位变更为新的注册单位。 (二)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后证书三年一审核,每次审核都要参加继续教育,(不参加继续教育者年审不通过) 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三、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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